法律及其他:上门男子杀前妻案的反思
周昌发
【全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与受害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7月10日登记结婚,陈某上门至李某家,但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长期与其他男人有着不正当关系,经常与陈某谈离婚之事。考虑到孩子很小以及对李某还有感情,陈某不愿离婚。李某却常以不回家疏远陈某,在李某父母和亲戚的劝说下,夫妻关系勉强维持。2009年12月4日,李某再次向陈某提出要离婚,称其要和另一个男人去生活。陈某无奈,认为彼此关系已无法维持,最终答应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碍于李某父母的情面,遂协议离婚的事不让李某父母知道,并约定陈某仍住在原先夫妻住的卧室,李某住客房。2009年12月10日,李某的父母得知女儿已离婚,便打电话叫李某回家,并请一些亲戚前来劝说。李某回家后不但不听父母劝,反而当面叫和她一直有不当关系的男子尤某前来收拾东西,并说要和父母断绝关系。在父母的再三劝说之下,李某和家人一起吃了晚饭。吃过晚饭,李某父母随李某、陈某及孙子回家,坐一会儿后,李某父母便带着孙子回到自己所居住的另一栋房。2009年12月11日凌晨,李某被陈某杀死在客房,陈某投案自首。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全面侦查,查明:事发当晚,李某以谈复婚为由将李某叫到自己的房中,并用事先藏在被子下的菜刀砍杀陈某。陈某躲闪之后,夺过李某手中的刀,朝李某的头部、面部连砍数十刀,致使李某死亡。事发后,陈某拨打110自首,于当天在其告知的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以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辩护意见
案件到审判阶段后,被告陈某的家属聘请了本律师为辩护人。本律师依法查阅了有关的案卷资料、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陈某,庭审中依法为被告做从轻、减轻处罚辩护:
1、被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后的过当行为
被告陈某由于遭到前妻的不法侵害,在其前妻李某从被子下拿出菜刀要砍杀陈某时,采取了积极的制止行为。从案卷的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看,陈某手部确有被刀划过的伤痕,可以认定被告当时采取防卫措施不幸受伤。然而,由于情急之下,陈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陈某应对其防卫过当行为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