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建议新增三条股东派生诉讼相关条款。A条(建议新增条款):第一款,无记名股东只要达到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即可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第二款,通过继承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时间的起算日期可溯及至继承之前。B条(建议新增条款):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期间,除了由于公司控制者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被起诉的诈欺性兼并而引起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转移其股权。C条(建议新增条款):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
五、结语
正所谓“没有不好的法律制度,只有不好的制度设计”意思是说,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一部良法的基础和前提,同样要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以实现其立法目的,就必须在法律上对能够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公司制度和公司相关立法都不够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更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还很有可能引发其他的立法问题和社会问题。
【作者简介】
李海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注释】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310页。
王保树:《实践中的
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420页。
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
www.iolaw.org.cn2010-12-24访问
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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