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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李海娟


【摘要】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为了防止滥诉,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对起诉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进行一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须符合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条件,但是该项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存在不足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入手,以期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有价值的看法。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中小股东利益
【全文】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i]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第152条首次确立了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弥补了以前公司立法上的缺陷,在公司法立法上迈出了值得肯定一步,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极大的影响,有助于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不合理做法;但较其他国家立法相比过于简略,还有很多细节亟待完善。特别是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线条比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且相当一部分没有涉及。基于以上分析,有必要对于原告资格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处理,以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保持公司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识

  
  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是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也规定,原告是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此理论,派生诉讼中股东自身与案件的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是非正当当事人。在理论上为了破解第三人非为本人利益提起的资格的不正当性的难题,我国学者提出了程序性诉权理论,认为非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自己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这一理论在民事法的诸多领域有运用,如《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诉讼就是明证,也为派生诉讼的股东成为正当当事人提供正当性基础。但是否跟所有跟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呢?按照各国立法来看,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一般是指享有派生诉讼提起权的股东。有的国家,如加拿大将债权人也纳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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