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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位的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

  
  2007年出台这个文件之后,自2008年起,每年中央企业都要向国资委呈递《法律风险管理报告》。现在有消息称,以后企业上市,也需要出具《法律风险报告》。

  
  应该来说,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我国已经全面开展。但是,这是分阶段进行的。在法律风险管理先行的中央企业里,法律风险管理也是分阶段开展的。因为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环节,一般律师介入都是负责其中某一个环节,前一环节的工作是后一环节的基础,律师介入同样是层层递进的。

  
  比如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花了三年的时间。目前进入维护阶段,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在这一阶段才介入的。可以说,在中央形成政策以后,法律风险管理的浪潮已经在中国形成。目前已经有不少律师在研究这一板块,因为这个板块市场空间巨大。

  
  关于第一个问题就讲到这里。

  
  法律风险管理市场极具潜力,那么律师如果从事这项工作,如何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呢?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我今天所讲的法律风险管理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为什么不针对中型企业呢?

  
  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样是一种商业行为。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投入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这与普通的法律顾问无法相提并论。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中小型企业目前要全面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从市场的角度考虑,法律风险管理主要还是针对国有企业、大型民企以及部分外资企业。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首先要考虑就是它的指导思想以及原则是什么,再接下来就是具体的流程。其中,流程就是操作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系列图表、文书。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所涉及的图表、文书数以千计,而且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很多无法完全展示。待会我在讲具体流程的时候,可以向大家展示三份经过加工的基础图表,以加深大家的印象。(涉及商业秘密,图表省略)

  
  我们都知道,企业的本性是获利,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法律虚无,则随时身首异处而浑然不知;法律至上,追求零风险可能的机会也成了零。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事无巨细地完全考虑法律的因素,则有可能“碍手碍脚”,乃至错失良机,法律是企业经营的规则,但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让企业避免损失而非阻止交易,法律服务于企业经营。我们在从事这方面工作时,一定要考虑好这点。

  
  利益和风险某种程度上是呈正相关,企业要扩张、获利、实现利益最大化那是需要冒险的,并且利益越大、风险越大,被动的遵守法律那无益于捆住自己的手脚,所谓的零风险就是零收益,但是不把法律当一回事,物欲横流,一味追求利益,那便是如履薄冰,随时可能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和维护的指导思想,是帮助企业安全地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话特别重要,指导思想是帮助企业安全的,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利用企业给你提供服务的机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上述指导思想是贯穿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始终的,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宗旨。只有明白并体现这一宗旨,律师才有可能真正服务于当事人。

  
  这方面我可以举一些例子。上个星期有一位高科技企业的老总,通过朋友找到了我,他的企业主要生产导弹发射的重要配件,专供国家导弹发射基地使用。但是,他的企业生产核心产品的技术,一个核心技术人员擅自使用,成立另外一家企业,与他争夺市场。最后他找了我国在这一领域比较资深的一位律师代理。这位律师给他提供什么方案呢?肯定是分析法律要点,分析是否有构成犯罪或者侵权,收集证据,然后提起民事诉讼。现在,这个官司拖了一年多还没有下文。

  
  当时我给他的意见是什么呢?在产生这种纠纷的情况下,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以比较低的成本来避免损失,甚至利用这个纠纷,实现自身利益的增值。要做到这点就必须三管齐下。在法律方面你是有理由的,律师给你的意见也是对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有可能你打赢了官司输了企业。因为,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对方有活动,有可能无济于事。况且,即便你赢了官司,赔偿数额也很难估计,也不一定能执行。

  
  因为,我国目前的司法还很难完全独立,它不独立的时候你如果过分强调独立,就等于损害你自己,所以,如果是我处理这单纠纷,我会通过恰当途径向领导反映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最重要,媒体介入。因为这个纠纷当中,这家企业是高科技企业,被大规模侵权,所以存在新闻点。这时可以主动向媒体提供材料。若有一家媒体介入了,其它媒体便闻风而动。这样,对方侵权的事实被公诸于众,而且同时也给你企业的产品进行了免费的推广宣传。

  
  为什么说媒体介入是最重要的呢?因为,我国的主流媒体都有官方背景。这种官方背景媒体的报刊杂志,政府官员是必须阅读的。一旦你的纠纷被主流媒体所报道,也就相当于把情况呈递到领导面前。这种情况下,通过低成本的运作,让全社会关注,让领导、法院关注,打击对手。同时,你借助这起纠纷,达到一个花几百万去买广告都达不到的效果。

  
  讲完以后他很赞同我的观点,也许许多律师不认同我这种做法,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我个人的体会还是必须这样进行,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同样是这种情况。

  
  因此,更具体来讲,指导思想就是,管理学视野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互补,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范未然。

  
  第二方面是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在政府的文件里面,就只有一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维护,这是官方文件里面的正式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认为这是首要的原则,不过,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

  
  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全面管理与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风险管理也必须从源头开始,在风险产生的最初阶段加以控制,法律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对特定的风险点进行因时制宜的防控措施,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然而,全面的管理不代表全部风险都要防控,而是应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利益最大化原则有所侧重。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的法律顾问的不同就在于全面介入,全面诊断出企业的风险,然后全面控制,但是在这过程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应该轻重缓急、主次分明、抓住重点。

  
  关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有很多的论着,我自己也有这方面的书。但是,我发现,有很多书,包括我所写的书,相当多的观点都是废话。比如说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如果罪名成立应该判多少年。如果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讨论问题,一点意义都没有。因为,虚报注册资本,只要后面没有出现诈骗或者有人刻意找茬的情况,一般是不存在问题的,而且,这个罪名的追诉期也只是五年。如果是按照书面上的法条给意见,那么企业在现实国情中,基本什么事都做不了。

  
  一句话,如果全部合法运作,可以给企业带来很高的利润,企业肯定这么做。但如果全部合法运作,会让企业承担巨额成本,那么就一切免谈。所以,主次分明,根据中国政策的情况,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的类型来重点防控某些可能发生的风险,这才是有效率而且能够被企业采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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