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律所之外,也有一些律师作为行业的先行者,较早对法律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与实践。我有一位律师朋友叫陈晓峰,他已经出版了20多本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论着,而且还在北京大学成立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他们的团队现在正为石油领域的一个中央企业提供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除此之外,浙江还有一位吴江水律师,在1998年就开始研究法律风险管理。他在2009年推出的《完美的合同》和《完美的防范》,没有特别的宣传,但是比很多畅销书还畅销。他是我国实力派的法律风险管理专家,他目前也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而在企业方面,中国第一个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应该是南方电网的贵州凯里供电局,构建工作开始于2006年底。由于我当时同属中国涉足法律风险管理为数不多的律师之一,凯里供电局便邀请我过去参与他们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在几个竞标的方案中,凯里供电局对我们的方案还是比较认可的,最后基于其它的原因,北京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具备其他方面的优势,所以他们中标了。还有,最近在电信这个行业,我们同样介入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招投标,从参与竞标四个单位的情况来看,都是对这方面比较有研究的,而且主要集中在北京。
第三,从国家的政策结合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实践和本人的经验,法律风险管理的市场空间非常大。如果我们的思路更开阔一点,可以发现,目前法律风险管理不仅仅针对企业,还会在政府中开展。特别在官民矛盾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政府已经出台了政策,强调政府法律风险管理。应该来说,面对这样一个极具潜力的市场,无论是针对企业,还是政府,乃至于个人,谁在法律风险管理上面拥有实力,谁就拥有未来。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关心一个问题,中国几千年的传统,都是讲究人情的,人脉关系特别重要。今天上午,武汉律师朋友去接机的时候,也在讨论这个问题。人脉关系确实很重要,但是我们拿什么来迎接未来?我可以跟大家坦白,我所介入的法律风险管理项目,都是企业与政府主动邀请我过去的。为什么他们会主动找上门,那就是基于我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对于年轻律师来讲,只要对法律风险管理深入研究,以此来提升你们的水平、展示你们的水平,自然就会人有找上门来。但是,机会来临时,是否能抓住,就要看你的综合素质,这个并不仅仅取决于你的人脉关系。
还是以我刚才所讲的电信企业的法律风险项目招投标为例,虽然其他三家竞标单位同样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有着不少的实践,但是,其中有两家是管理咨询公司。我清楚,管理咨询公司要为这个企业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肯定要与律所合作,那么,企业还不如一开始就找律所。虽然其中一家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了这个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前期工作,但是,这个企业明显对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不满意。既然之前就有管理咨询公司介入,那么这个企业为什么还要重新招标呢?这说明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而专业,毫无疑问,就是来源于潜心研究与不断实践。
现在我们回归正题,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在中国的进程。这里我将介绍一下法律风险管理的由来以及走向。
2.如何构建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这是今天讲座的重点,会涉及到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理念宗旨以及具体流程等核心内容。
3.律师如何高效高质服务于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顶尖律师团队的打造和介入。这里将会从企业的需求出发,分析介入法律风险管理需要怎样的条件。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市场的空间如何开拓。这一点可能大家比较关注的,市场空间方面,前面已经介绍了,后面我会集中讲如何开拓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在中国的进程
在介绍进程之前,我们还是有必要从源头开始,先了解法律风险的定义。目前在正式文件中,我国法律风险管理的表述是2006年以后才出现的。但是,对于法律风险管理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而在实务上的认知也是千姿百态,目前,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还有待研究。在2008年底南方电网邀请我过去开讲座的时候,我对法律风险管理做了初步的界定。我现在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法律风险管理目前有各种各样的界定,我认为存在几个问题。
1.有很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界定,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结为违反法律,我认为是不到位的。为什么不到位呢?因为中国的国情比较特殊,特别是国有企业,里面有纪检部门,违纪后面就是犯罪,所以应该把违纪纳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范畴。
2.把企业经营行为作为引发法律风险的唯一因素是不周延的。很多人将法律风险的产生归咎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是,企业中个人的行为也会对企业产生影响。另外,企业外部的个人或单位的侵权、犯罪行为也会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
3.将风险界定为损失是不准确的。风险不一定会演变成实际损失,风险只是代表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那么,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我当时对法律风险管理的定义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使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法律风险的诱因不仅仅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违纪等非违法行为。
大致了解了法律风险管理之后,大家可能接着会有疑问?法律风险管理从何而来?
其实,法律风险管理在世界范围内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来源于欧美国家。在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传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出现了许多问题,于是当时就开始反思传统法律顾问这一服务方式,直至出台了萨班斯法案,接着提出了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之后逐渐风靡欧美,在最近几年才传入中国。
在2003年10月,广州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培训班上,我受邀请给做了一个题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的专题报告。之后,我又接受不同单位的邀请,就这一专题连续做了27场的报告。当时,我就开始思考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问题。
在 2004年12月18日,我应中山大学教授经理研究会邀请,给广东企业界中高层精英做了题为:《法律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现行中国经济的法律应对方案》的主题演讲。这时我已初步构建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框架。
在2005年的时候,世界排名第六的路伟律师事务所对中国100强企业做了为期三个月的法律风险调查,最后发布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之后路伟律师事务所把这个报告提交给国资委。这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重视,随即举行“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以后形成政策,在中央企业推广法律风险管理。毫无疑问,路伟律师事务所的这份调查报告对法律风险管理在中国的推行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海外律师事务所对中国100强企业进行考察仅仅三个月,能否得出科学结论,还是存在疑问的。
2006年4月,国资委又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6月6日,国资委发布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007年2月,全国工商联发布全联厅(法)通[2007]6号《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