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博主王思鲁律师与领导、知名记者、同事合照
第二种案件是什么呢?这种案件可能是一个冤案,很冤的案件,理由是有的,但是你通过正常的途径很难把它翻过来。我最近打一个官司,这个案件必须是要跟媒体结合才能打的。
这是一个跟土地有关的案件。
村委会跟开发商签合同,把村里的地私自卖了出去。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没有经过村民的决议,也没有经过征地程序。村民起诉到法院去,到了二审,好不容易认定卖地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对于土地权属的问题却避而不谈。当事人希望通过正常途径来申请再审。但是,相信大家都清楚,你找有关部门的时候,他们通常让你按法律程序来走,这句话貌似很有道理。但是,跟你说这话的人通常都是不按法律程序来走的。一句话,在中国,如果真按法律程序来走,那是很麻烦的事。你在一个法治国家里面,书面上的法条跟现实当中运用的法律是很相近的,法律具有可预测性的。我觉得在中国做律师很难,在美国很多人最怕是被告,而在中国就刚好相反。
当事人上访了八年都没有效果,犯的最大的错误就是按法律程序来走。这个土地案,广东的媒体很清楚,是没办法介入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海外媒体也不行。这里我再穿插着讲一讲李刚的案件吧。可以说,李刚案成也媒体败也媒体。“李刚是我爸”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关注,为什么最后在QQ、百度上面都没发布出来呢?大家都很清楚,是因为海外的媒体介入了。因为海外的媒体一旦介入,就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如果你把李刚完全跟政府捆绑在一起,最后的结果肯定是暗箱操作,让有关当事人谈妥这个事情。这里面有一个界限,我刚才讲办理的这个案件,不能让海外的媒体介入。海外的媒体介入的话,可能对中国的法律进程是有帮助的,但对当事人不一定是有利的。那么这个案件怎么办呢?还是求助于北京的媒体,北京的媒体介入,这样才能促使这个案件最彻底的解决。公共案件当中有理由的案件,还有一种案件是民告官的案件。民与官争,媒体和律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是私权的代表,是维护群众利益的。不管民主到达什么程度,只要允许媒体和律师存在于社会,这样的社会必然走向成熟。
回到民与官争的案件,为什么比较适合媒体来介入呢?我举两个案例,一个是十年前我介入的佛山陈锦洪案件。当时中国不允许办理私营企业。那么,想要下海经营怎么办呢?往往是挂靠在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下面来搞私营企业,只要每年交固定的挂靠费。但是这种做法引发了什么问题呢?因为这些带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生意越做越大,这时,纷争就来了。期间又遇上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很多情况下,红帽子企业的真正主人被“净身出门”了。
这个案件中,佛山经贸委把陈锦洪的红帽子企业收归“国有”了。那个案件全国上下所有的媒体都介入了,在2008年中央电视台把他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法治建设30年的经典案例。《南方周末》也弄了一个“漫漫13年告官路”的报道。
当时接触这个案例的时候,我们出具给省高院的法律意见书,征询了中国60多位专家的意见。最高院有解释,国家工商总局也有文件:带红帽子的企业关键是谁出资、谁管理。我印象很深,2001年3月份广州日报报道了以后,佛山市政府特别重视。他觉得律师怎么来利用媒体来弄这个事情。但是,我们发出的声音是专业的声音,而且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这是不会有任何的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