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谈一下我个人的体会。
在转型期的中国,有几种案件媒体是可以介入的,例如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件。举一个例子,刚才播放的那个短片,那个案件是我办理的,由于时间的关系,那个短片只播放了一部分。那个案件发生在2004年,在泉州市有一个当事人,他那部车经过收费站的时候没有缴纳通行费,结果泉州市公路局的人扣了他的车。扣了他的车以后,当地的公路局想把这个案件打造成典型的妨碍公务案件,为什么呢?目的就是有利于他以后收缴通行费。于是他们就把这个事情报告给上级领导,由政府发动、媒体介入。最后,整个福建省的媒体都全部介入了。这个案件总共有六个当事人,“主犯”跑到国外去了。后来抓了其他当事人以后,家属就到北京找律师,没有一个律师愿意介入,后来通过金牙大状律师网找到我。在了解情况之后,我决定组建律师团介入此案。
但是,我们都清楚,中国这个国家,公检法是一家的,公检法上面有政法委,在媒体已经倒向对方的情况下,如果是常规出牌,肯定是死路一条。因为“未落网”的当事人也已经在网上被通缉,即便找到领导也没用。当然,在那里进行强有力的法律论证也是没有用的。那怎么办呢?这里我首先讲一讲媒体介入的一个前提条件,媒体所站的一方是代表公正的。这个案件根据法律的理解是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是不能入相关当事人罪的。如果入罪,那就是强加罪名。这样,中国民与官斗的事件每天都会上演,结果就是社会极不和谐。
最后我们怎么弄呢?我们跟北京那边沟通,那边的媒体介入,这是一个途径。但是媒体介入要捕捉声音,这声音不仅仅是律师的声音。为什么呢?因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心中的公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如果有某个律师说他是代表公正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讲假话,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合格的律师。通过一个很好的制度来进行抗辩,由法院来主持公正,这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这种情况下,媒体接受律师的采访,你以当事人的委托人身份发表意见,仅仅是你单方的声音,并不最终代表判断是非的声音,所以还不够。
因此,我们通过中国政法大学五六个专家,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论证。他们一致认为,这个案件是不构成犯罪的。我们拿到这个材料以后,写了一个律师意见书呈递到福建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那里。他看完了半个小时以后就签批了:“此案根据律师意见书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这还不是结局,我先卖一个关子。这里我想说明一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介入也是离不开专家论证的。在媒体充分揭露事实的情况下,把意见呈递到领导面前,往往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我们通过三管齐下的方法,最终也是得到了一个折中,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这个案件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我始终认为中国在目前这个阶段,媒体很大程度上应当监督司法,反映事实的媒体更能监督司法。但是我们是律师,律师在案件里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社会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很多律师都有体会,如果你出差到哪一个城市去,你跟几个法官在一起吃饭,当问起这个城市有哪些律师比较好的时候?基本上肯定几个法官的说法都不一样,他们都会说经常和他们吃喝玩乐的律师是最好的律师。如果问当事人,那么答案就是,能解决问题的律师就是好律师。社会现实就造成这种评价。从现实的角度来讲,律师本身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个方面跟媒体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