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作者为我们提供司法的合理角色了吗?尽管说政治与法律是“地域的工艺品”,并由“地方性知识的光芒”而指引运作,但人们还是要问有没有普适性的原则存在呢?在所有的公权力中,人们希望立法机关能够“海纳百川”,充分代表民意;希望行政机关能够“激流勇进”,充分保障民权;但对于司法机关,人们的态度总是摇摆于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时而希望法官们能够能动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时而希望他们能够超然于政治机关,克制且谦抑。通过分析,作者告诉我们司法是反民主的,在这种认知之下的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紧张经常会因法律人无偏见地继续坚持贵族统治的信念来缓和民主政治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无知的或者过于雄心勃勃的行为。唯有如此,“他们偏狹的观点与政府的宏大设计、他们习惯性的拖延与政府充满激情的雄心之间”(托克维尔语)会产生制衡,从而可以消除民治政府所固有的恶习,法官也许偶尔会作出政治选择,但人们仍然希望司法永远是“静水流深”式的机关,只有那样方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才能保障权力之间的衡平。
读者们可能还要追问:这样的结论对于中国有没有反思的可能性?
多重关系
接受这项翻译的任务,首先是被书名所吸收,因为在现实之中,至少有五对类似的问题可以比照探讨:法律与政治机制即法院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政治行为者即法官与公务员、律师与政客之间的关系;学术纪律即在大学讲授政治科学与法律学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理论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政治价值之间的关系。而归根结底,仍然是要考量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不过,作者似乎并没有运用理论化的语言来解析多重关系,而是介绍了四个案例(本书中称为practical engagements),涉及到海湾战争、欧盟、两伊战争、刑事政策,透过这些影像,洛克林教授告诉我们不能运用一种维度或者单一思维去省察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不能轻易断言当今社会实现了“政治的结束与法律的胜利”,若隐若现,似乎作者也一直在告诫着我们要警惕着自由-法律主义,因为法律并不能够为所有政治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案。或许可以夸张地说政治将使我们自由,没有政治,人类生活无法想象,法律也将暗淡无光。
事实上,本书远不止于论述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作者引经据典地介绍了许多的政治文献(涉及柏拉图、霍布斯、洛克、托克维尔、施密特、罗尔斯等),介绍了诸多的人类、国家的起源假说,分析了宪法、权利、行政权力等现实的制度结构,并结合国际、国内案例进行了解说阐释,他的目标是想理顺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宪政国家。如今,天平依然吱呀地摇曳于风中,斑驳的长剑难有其锋利,似乎均失去了它们的光芒。不过,作者仍然可以诉诸于宪法、诉诸于权利、诉诸于自由、诉诸于市民社会……,去实现他的目标。但倘若我们手中连剑都没有、心中也无天平,又何以实现“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的为政之道?也许错过那曾经花满枝桠的昨天可以,但又怎能错过这芳菲嫣然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