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司法的角色
在本书中,作者纲领地式列举了三种具有影响力的法律基本概念。第一种定义将法律视为一系列的惯例规则,其由司法机关阐述与体系化,而法院作为普通法固有价值的监护者得以存在。第二种定义将法律视为社会意志的表示,由最高立法权力机关明确颁布。第三种定义将法律视为个人权利的表示,因而由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征来加以确定。三种定义对比鲜明、论据充分。作为惯例的法律规划出公共行为的特定领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主张一种与政治相适应的关系。作为命令的法律反映了法律是制度化的政治过程产物的理念,因而主张法律就是政治的工具。作为权利的法律展现了法律形塑整个政治过程的影像,因此为政治运行建构根基。
在这些不同的幕布背景之下,特别是司法机关、法官们的角色持续不断地发生细微地变化。时而他们是“一群隐居的法律人”,“司法机关的超然与职位的高贵是他们独立政治角色中的必备元素。”作者用正义女神的形象描述出了法律适用者――法院及法官的恰当角色。说他们是一群隐居之人,“公众必须要对司法的正直特征拥有信心。司法机关应被视作为是独立于政府与远离人民的产物,对此而言,他们需要拥有所有支撑他们运作的东西。”时而他们的行为又像是“一台自动售货机”,作者援引马克斯?韦伯的假设指出法律包括了一套天衣无缝的规则,意味着每一种争议均有解决的办法,实定规则涵盖了所有的情况。审判的形式主义与司法角色的宣告理论相联系。法律是发现(于文本中)而不是创造;法官的角色在于宣告法律是什么,而不是在裁决争议的过程之中创造法律。司法机关也许会为法律提供更为精确的细节,但是司法决定的作出并不涉及政策选择的问题。于是“从它的顶端将法律文件与费用塞进去,利用推理、机械地读出法典化的条文,进而从底端吐出判决意见。”时而他们又是积极能动、介入政治的僭越者,政治机关要求对刑罚进行最低与刚性处罚,从而维持秩序。但法官们认为自己有权审理案件,聆听各种证言,决定适当的刑罚。“最低的刑罚”,英国的首席大法官认为:“与正义必须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的原则背道而驰。”法官们担心这些建议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裁量权,开始奋起反抗。于是作者列举了一系列的疑问,用以提示我们去思考:此项事件是否意味着司法进入到政党政治事务之中,形成了不可接受的入侵呢,或者整个司法介入到公众争议之中,从而促进了正义的实现呢?这是不是一个非民选的寡头群体嘲弄人民民主授权的例证,或者是一项在宪法之下为了保持议会与司法机关平衡的正当行为?法官不适当地介入到政治过程之中了吗,或者政治家不适当地干预了法律与司法的事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