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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无风雨也无晴

  

  二


  

  那么,究竟如何有效看清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洛克林认为,其实它们是一体两面,是“理”与“力”的结合,不能完全分开。他首先指出,人类需要政治就如同人类需要法律,都是一种出于对秩序与确定性的追求,此种对秩序与确定性的追求就需要用各种神话、叙事、符号来落实和获得,人类需要权威(政治),因为权威产生秩序;人类渴求正义(法律),因为正义才能获得长久的秩序与确定。在这里,洛克林已经和很多学者一样(如德国学者卡西尔),在“自然”里面发现了规范性秩序的需求。在没有任何成文法律或政治权威之前,人类社会首先观察到的是一种自然秩序,然而,从自然秩序里人类的思考逐渐提炼和解读出一些规范性的命题,有了“对”“错”,“正当”“不正当”的考虑,这些规范性的要求需要人自身来形成、维护和执行,因此需要权威,否则作为一种社会意义上的人类就无法形成。这就是希腊悲剧意义上的“命运”的意象:个体的人总是不可抗拒一种奠基在秩序感基础上的权威力量,它能确保正义与秩序。所以,洛克林在第一章、第二章首先揭示的就是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法律与作为权威体系的政治,一开始就是抚慰人心、形成秩序的两种不可分割之力量。一个代表着理性、正义、loges,一个代表着实现前者的力量与权威。这是从一种人类社会的根本存在状态及其面临的张力的高度去阐述法律与政治之间最原初的关系。


  

  三


  

  为了将这种原初的关系揭示的更加清楚,而不是简单化处理,洛克林教授又一次运用分析式的方法,从解剖“法律”的实践样态出发,抓住“正义”作为法律的本质,来进一步展现其与权威和政治之间的必然联系。从亚里士多德的经典正义范式出发,他指出,分配正义就是一种典型的无法与权威性秩序分割开的法律形式,而矫正正义则在法律职业化的发展中由专门机关——法院来维护,而法官也根本无法回避对政治价值的担当与实现。这是一种分析式的方法,也就是通过解析法律作为一种正义话语的不同阐述形式,来展现它们与政治之间的根本联系。然而,如果分析仅仅停留在这一步,则缺乏了历史、制度与实践的向度,法律完全成了空洞的理念,所以,洛克林进一步沿着历史与实践的向度,指出三种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观:作为习惯的法律,作为命令的法律和作为权利的法律。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三重法律观对应着普通法世界法律观念的历史演进与实践表达:作为一种人为理性的法律,它就是一种依靠法官的实践理性与职业共同体共识实施的习惯与先例,而民族国家的兴起与主权者神龛的树立,尤其是近代代议民主制正当性的获得,法律则越来越获得一种成文式的、带有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命令式语词体系。而经过了资产阶级革命和随着人权观念的普世化,法律则在当下更多委身于一套以原子式的个人为根本核心的权利话语与体系。即便是一种命令,也取向于权利本位。洛克林给我们展示的这三种法律观念读者一定并不陌生,然而他的深刻就在于,其实这三种观念从来都不是自洽的,或者说其实在它们背后都最终延伸出秩序与个体,政治权威与自由个人之间的规范性关系之处理。政治的话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法律的话语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与代码获得政治的表达。比如,作为先例与习惯的法律,它要遵循的先例和习惯都取向于对一个政治共同体根本价值的维护(所谓的政治宪法,只要想一想英国的法院与国王之间的历史关系),作为代议制产物的法律命令,其要维护的不正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核心吗?而权利话语所展现的法律体系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关怀。所以,法律与政治的复杂就在于,它们不仅仅作为两个独立的系统独立地衍生出各自的代码,而且在于这些代码的具体含义往往需要彼此来互相界定,从而产生了交错,从而往往互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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