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米兰达规则创造了一项新的没有
宪法依据的权利,其覆盖的范围超越了《
宪法》的规定。至今无人能够在《第五修正案》的范围内勾勒出一个合逻辑的自洽的理论,解释米兰达规则在
宪法上的基础。而比较一下搜查与扣押法律中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是针对对《第四修正案》实实在在的违反之上。米兰达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却是建立在对法官所造之法的违反之上。
其三,最高法院在传承米兰达规则的过程中步子迈得过大。往好里说这是最高法院在立法机关行动缺位之时,展示出精巧构造公民权利之保障的权力。但是这就让国会无事可做,最高法院就在那一个时刻,以一个给出法律者的姿态,替所有司法分支做完了一切。
其四,米兰达警示得到广泛适用,在各州声名远播,但这并不能使米兰达法合乎
宪法也不有使其就成为了这片土地上的具有普通法意义的法律。这个规则的方方面面已经经历了各种各样的例外情形修订,因此说明该规则并不是一个成为这个国家普通法的最有力候选者。
其五,米兰达规则给执法行为穿上了件过紧的紧身衣,对执法造成了损害。禁毒署需要执行很多羁押下的讯问,该部门对米兰达规则颇有微词。政府的立场暗示执法活动中因为执行米兰达规则而存在很多难题。除非能将爱德华案中的规则进一步澄清。米兰达规则确实是超越了
宪法,因为它竟然要求警察积极地协助嫌疑人,帮助嫌疑人在是否愿意谈话这个问题上作更为狡黠决定。
其六,其他的诸如为了保障嫌疑人获得法律建议权利的民事责任规定已经见于制定法18 U.S.C. 241 and 242。在反种族歧视性的法律中已经有规定对于权利受剥夺的保护。很多州的职业操守规范禁止警察与已经有律师代理人的嫌疑人进行接触,而警方的内部调查机构也比米兰达规则诞生的三十年前更为先进成熟。
其七,最高法院至少应当推翻米兰达规则中关于“只要未能一丝一毫完全符合米兰达规则的程序要求而获得自白,即可以建立起不可推翻的假定:该自白在本质上是否出于自愿做出的。这样的假定完全与绝大多数发生自白的事实不符。并且在极端重要的案件中,这种“只论本身规则”(per se rule)就不应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