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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中的部分法律问题

  
  政府对米兰达规则的立场

  
  其一,米兰达规则不应当因为在善与恶中符合成本效率的原因被推翻,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为了实现审判的寻求真相功能而承受了各种成本,但是从总体上来说,米兰达规则使得执法行为更有效率而且更符合扬善的要求。

  
  其二,米兰达的核心程序是行得通有操作性的,警方在执行中没有遇到很大困难。出现问题的是当爱德华规则适用的哪些场合出现的时候。酒精烟草枪支犯罪调查署长期以来一直在调查中采用按照米兰达规则进行的程序,即使在非羁押讯问的环境下也是如此,该部门这样做的原因是他们认为米兰达规则简洁易用。

  
  其三,如果回归到考虑整体情势的自愿性测试,其可操作性不会好于米兰达规则。如果米兰达警示不再是必须的,对警方来说他们也吃不准根据考虑总体情势规则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产生证据排除的效果,而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诉讼的整体数量也许会上升。

  
  其四,推翻米兰达规则会激怒已成型的公众意见,推翻米兰达规则这条众所周知且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对公众对刑事司法体系的信心有冲击力。

  
  其五,有一种质疑认为米兰达规则的预防性规定所囊括的范围远比《第五修正案》规定的要广泛,但是这种质疑并不能成立。米兰达规则是一种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并不是试图针对警察行为塑造行为模式。最高法院承认也在其他的环境下承认存在为保障宪法性权利而制定的预防性措施。

  
  其六,尽管对警察讯问的强制性环境与三十年前是否仍然相同还存在争论,但是对米兰达规则的存在仍有需要。因为仍然存在当事人进行抵制的意愿有受到抑制的风险。米兰达规则在科学技术上的替代品,比如视频记录等,似乎很有前途,但是目前看来,科学技术手段在保障权利的规模性上还远远不如米兰达警示。

  
  反对米兰达规则的理由

  
  其一,已经存在更据宪法上的合理性的制定法Section 3501,而该法几乎将米兰达规则的有利之处都保留了。而米兰达规则中关于证据排除的部分具有自动适用的特性,这就使得米兰达规则过犹不及,而制定法的表述没有突破《第五修正案》的文本内容,而且也能阻止出现非自愿性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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