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证据例外(Michigan v. Tucker 1974)如果嫌疑人先前没有得到米兰达警示,并针对警方的讯问声称自己有不在现场的抗辩,此时可能发生衍生证据例外规则的适用。如果警方对不在场抗辩进行核查时由此发现,或者从不在场抗辩中引出的证人中发现对嫌疑人不利的可归罪信息,这些证据信息都可以对嫌疑人做不利于其的使用。违反米兰达警示不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依赖性。
独立证据之例外(Arizona v. Fulminante 1991),如果服刑人受到其他犯人对其的生理攻击威胁,而另一位同监人允诺为其提供保护,条件是作为回报他必须提供真想,实际上这位同监人是执行隐蔽身份任务的警察,此时由于受到生理攻击的威胁,因此自白是在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但是此时如果能够提出充分的独立证据证实有罪认定,那么就不需要推翻有罪事实裁定。
私人安保人员之例外(U.S. v. Garlock 1994),与见习期警员、私人侦探或者任何私人运营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交谈完全不会引发米兰达规则。以私人身份行动者做出的行为,即使是最肆无忌惮的举动,都不可能侵犯嫌疑人受《第五修正案》保护的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
公共安全利益之例外(New York v. Quarles 1984)如果警察抓获或者追击某名在善良公众可能经过地区隐藏或者抛弃枪支或管制药品时,警察为了问清这些物品的下落无需先向嫌疑人诵读米兰达警示。
受污染证据得以洗净之例外(Wong Sun v. U.S. 1963)在不合法的逮捕后获得的自白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只要警方引起的“污染”能够被“洗净”。这类例外通常发生于不同时间点多次讯问的情况中,比如马拉松式的讯问中的间歇,或者更为普遍的是嫌疑人在被释放后又主动回来自愿继续回答问题。比如说,在讯问中断间歇中,嫌疑人又愿意开始谈话,此时先前警方行为中的不合法性即被“洗净”。
接续讯问之例外(Michigan v. Mosley 1975)如果第二名警察在几小时后的另一间屋内重新开始讯问,此时没有必要重新对嫌疑人读米兰达规则。尽管如果此时已经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话,有所谓“效力过期学说”适用问题。如果是由不同的警察机关(比如州与联邦)进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讯问,那么就必须对嫌疑人重读米兰达警示。
未察觉时的提问之例外(Illinois v. Perkins 1990)如果利用隐蔽身份的警察或者其线人从嫌疑人处获得可归罪的证言,米兰达规则和《第五修正案》保护的权利就都没有被侵犯。但是,如果在被正式提起指控后,以上提到的任一手段又被使用的,嫌疑人《第六修正案》项下的权利就被侵犯了。如果嫌疑人没有意识到他在对一位执法官员说话,那么米兰达警示就不是必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