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看待讯问的的态度是将其看成是证言的功能等同物。任何当场说出的话或者要求嫌疑人用自己的语言书写下的事情经过的要求都是讯问的功能等同物。任何为了诱导出嫌疑人作出可自我归罪反应的欺诈与诱骗都是讯问的功能等同物。要求嫌疑人在警方制作的表格中填写描述性的部分也是一种讯问的功能等同物。
从法律上看,存在三类交流:一是当场说的话,二是明确提问,三是讯问。比如对嫌疑人撒谎说有目击者已经指认他们就是明确提问的功能等同物,而不属于讯问。但是如果撒谎是一种意在诱导出嫌疑人作出自我归罪反应的设计,那它就属于讯问。最高法院对讯问的处理原则有如下这些:
功能等同规则,这条规则设立在一九八〇年的Rhode Island v. Innis案中,沉默、操纵和其他讯问者涉及的欺骗伎俩诱导出被讯问人当场作出的归罪陈述属于讯问的功能性等同。
蓄意诱导嫌疑人反应标准,在嫌疑人不知情时使用高科技聆听、窃听仪器,同时并没有蓄意引导嫌疑人作出归罪反应,即使未告知米兰达警示不妨碍此类证据的使用。
弥赛亚原则。如果警察使用隐蔽身份行动,嫌疑人不知道对方是隐蔽身份的警察,米兰达规则就不适用。另外,曾被念过米兰达规则的嫌疑人被放走后或者被关押后,隐蔽身份的警察通过渗透或者同关一个监室获得归罪证言的行为是有效的。
爱德华规则。如果嫌疑人提出明确无误的会见律师请求,警察必须停止问话。所谓明确无误是指表达必须胜于“也许我应该和律师谈”这类表述。另外,如果警察停止了问话后,嫌疑人自己重新主动开启了谈话、交换意见或者与警察的其他进一步交流,此时对所有的可归罪陈述都可以作为证据在审判中使用。
米兰达规则的一些例外
放弃律师权利的例外,如果嫌疑人在放弃律师在场权利后对警察谈话或者嫌疑人的律师已经告知警察明确他的意愿是建议其被代理人不要谈话,此时警方没有义务告知嫌疑人其律师的意愿。(Moran v. Burbine 1985)
立案程序例外,如果警察按照标准的警务手册操作程序来做,米兰达警示可以不作为必须步骤,尤其是在嫌疑人被按捺指纹和摄像阶段。(Pennsylvania v. Muniz 1990)
受延误警示之例外(Oregon v. Elstad 1985),如果嫌疑人刚好在在听到米兰达警示前已经作出自白,但之后在警察局得到了米兰达警示同时之后又作出自白,首次自白所做的陈述也许不能使用,但是后一次自白陈述可以使用。疏于及时对嫌疑人念警示并不意味着之后的讯问一定无效,但是最高法院在Missouri v. Seibert (2004)案中关紧了门,禁止警方采用“抢滩头阵地”做法,也就是使用两重讯问的操作,即第一次讯问不念米兰达警示,处心积虑寻求获得嫌疑人承认犯罪,而第二次讯问则给嫌疑人米兰达警示,同样处心积虑意图通过这种操作修复第一次讯问的不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