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出现的Duckworth v. Eagan案,法庭放松了对文字一字不差的严格要求,该案中尽管使用了如下的不精确表述,但法院仍然接受警方的做法:
我们对你问话之前你有权同律师谈话并获得建议,也可以在询问过程中要求他或她在场。你有权获得律师建议和律师在场即使你负担不起雇佣律师的费用。我们没办法给你一位律师,不过如果等你到了法庭,会给你指派一位律师的。
二〇一〇年,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规则做了一些改进。表述如下:
在回答我们的问题前,你有权同一位律师谈话。如果你不能承担雇用一位律师的费用,会在任何询问开始之前为你指派一位无需费用的律师。在本次询问过程中的任何时刻,如你愿意,你有权使用这些权利中的任何一项。(请注意:不需要专门告知嫌疑人他们有权在询问中要求一位律师。)
对嫌疑人提出获得一位律师的要求在多久有效需要作出限制,过去的做法是:一旦嫌疑人首次提出,警方必须无限期确保这一要求。而现在,这种要求仅仅在十四日内有效。
违反米兰达规则的法律效果是立即(并且是自动)发生证据被排除的效果,嫌疑人在米兰达规则遭到违反后对警方作出的所有陈述以及警方使用这些陈述获得的一切都不会被法庭接受。当然,违反米兰达规则并不是构成认定无罪或者推翻有罪认定的依据。上诉审法庭一般严格适用两条规则:“无害之错原则”和“自动推翻规则”。
如果初审法庭采纳了符合自愿性的自白,其效果没有产生损害,由于存在其他压倒性的证据而并不会对司法结果产生在先影响,那么有罪认定会被维持。
如果初审法庭采纳了符合自愿性的自白,而违反
宪法的行为令得嫌疑人根本不会理解他们有获得律师的权利,那么有罪认定必须被推翻。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件,则必然触发米兰达规则之适用:被羁押和受讯问。这种境地一般被称为羁押式讯问CUSTODIAL INTERROGATION。其实这两项要件在实务中很难界定。
羁押并不包括对交通违法的截停和建立在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之上的现场短暂问话。在通话场合也不适用,因为嫌疑人可以随时挂断电话。一般情况下米兰达规则中的羁押等同于逮捕。是否发生羁押取决于客观标准,警察的主观意图并不发生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客观而言,一个合理之人是否能相信警察已经通过言语或者行动向嫌疑人传达了其没有离开的自由。嫌疑人受到羁押的理由也是不相关的。即使嫌疑人因为甲罪被逮捕或者投入监所而却因乙罪接受询问,也必须对其宣读米兰达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