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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将草案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

  
  修改理由:现在托管人过少,设立条件过高企业年金成了富人俱乐部,为了中小企业也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应当适当降低法人受托机构受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故建议将注册资本和净资产降低到1亿元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将草案第四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

  
  修改理由:现在托管人过少,设立条件过高企业年金成了富人俱乐部,为了中小企业也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应当适当降低法人受托机构受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故建议将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

  
  将草案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同时抄报委托人、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

  
  将草案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将草案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或涉嫌违法犯罪被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接受调查的;

  
  修改理由:为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应当规定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报告委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本条所列机构被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和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接受调查的,将严重影响年金安全,应当将这两项情形列入本条二、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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