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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潘肖华


【全文】
  
  第一章总则

  
  将草案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与企业和职工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五分之二,独立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分之一。

  
  修改理由:为了保障职工利益,保障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民主性和公正性,防止企业年金受损,应当在本条中规定聘请专业人员必须与企业和职工没有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五分之二,独立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分之一。

  
  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届。

  
  修改理由:为了防止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过于固定,被人操纵,应当规定最长的连任期限,参照其他规定本人认为不得超过三届为宜。

  
  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诚实守信,无金融领域违法记录、无犯罪记录;

  
  修改理由:为了企业年金的安全应当在本条中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无金融领域违法记录

  
  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

  
  修改理由:现在法人受托机构过少,设立条件过高企业年金成了富人俱乐部,为了中小企业也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应当适当降低法人受托机构受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故建议将注册资本和净资产降低到1亿元。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将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

  
  修改理由:现在账户管理人过少,企业年金成了富人俱乐部,为了中小企业也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应当适当降低法人受托机构受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故建议将注册资本和净资产降低到1亿元

  
  第四章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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