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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犯罪≠批准逮捕

  
  2.正确运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程度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作用各异,但目的都在于保障诉讼,不能把对外来人口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拘留和逮捕二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保证诉讼中发挥作用,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坚决不能批捕。

  
  3.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对外来人口审查逮捕中,对于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 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要本着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慎用逮捕措施,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多发侵财性案件,若数额不大且已退赃的,应坚决不捕。

  
  (二)立足司法实践难题,制度上创新

  
  1.制定《外来人口逮捕必要性指导意见》,统一规范。笔者通过调研发现,J市S区在对外来人口审查逮捕中普遍存在着把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情形:⑴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批捕;⑵对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批捕;⑶对于取保和监视居住能够保证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为方便侦查而批捕。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一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二是因为实践中标准把握不严。所以,应当就外来人口逮捕的必要性问题制定一个专门规范性文件,详细考量其犯罪时可能的年龄、罪种、情节、有无工作、居住地以及能否提供担保等要素,量化为逮捕必要性的具体参考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避免人为操纵。

  
  2.建立异地保证人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因犯罪嫌疑人既无法提供保证金又无法提供保证人而不能取保候审的现状,可以尝试对外来人口中的犯罪嫌疑人建立异地保证人制度。因为,外来人口尽管在犯罪地没有固定住所,但在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大多有固定住所,且批捕的外来人口中很大比例都居住在周边省份。通过提供其户籍地或常住地的保证人的方式既方便犯罪嫌疑人提供证人,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从而有效保证犯罪嫌疑人遵守规定、保障诉讼。

  
  3.建立跟踪和帮教机制。在当前对外来人员权益保障日益重视的形势下,充分利用学校、企业、街道、政府机构等组织,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跟踪考察和帮教措施。应着重抓好以下问题:一是通过建立帮教基地等途径,不断拓展帮教空间,创造更多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二是要做好跟踪回访,帮教基地要定期向社区、企业考察不捕外来犯罪人口的现实表现和悔罪程度,并作为对其是否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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