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多数办案人对本地人尚能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对外来人口则极易放弃对刑罚条件和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倾向于单独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导致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变异,造成“有罪即捕的情况普遍存在”。
3.法院判决往往因“外来”这一特殊身份而倾向判处实刑,较少选择缓刑以下轻微刑罚,导致外来人口犯罪判处实刑率较高。
(三)配套制度不健全,社会监控乏力
1.尽管法律、司法解释已对“有逮捕必要”给予列举式说明,但依然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缺乏确定性。外来人口犯罪是一个特殊群体,因年龄、犯罪情节、手段、有无工作和能否提供担保等条件的不同,逮捕必要性就不同。司法实践中缺乏以上述因素为参考,对逮捕必要性规定不同位阶且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导致标准因人而异,操作难度大。
2.取保候审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保证人、保证金,但大凡外来人口要么无法提供保证人,要么所提供的保证人同样是外来人口,无法履行保证义务。至于保证金,如果金额大,犯罪嫌疑人根本无能力缴纳,如果金额小,又起不到保证作用。监视居住则必须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或侦查机关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为前提,但大多外来人口不具有固定住所,若要求公安机关来提供,现实条件又不允许。因此,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被批准逮捕。
3.完善的社会治安动态监控系统,有利于捕捉犯罪信息,提高打击违法犯罪能力,增加犯罪成本,提高破案率,能够有针对性地维护社会治安,是社会安全稳定和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制度保障。但是,目前我国这套制度还在建设过程中,社会监控盲点多,还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时刻处于社会监控之下,无法全面捕捉犯罪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碍诉讼的,抓捕和侦破案件难度大。
三、解决外来人口审查逮捕问题的对策建议
“法律越符合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范的目的,越应当考虑采取措施对待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之防范。”为有效解决外来人口审查逮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一是要解决逮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二是要解决因“外来”这一特殊身份引发的问题。
(一)落实法律、统一执法标准
1.完善逮捕条件,严格把握。目前关于逮捕条件的立法规定存在规定不明确、逮捕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和标准模糊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人为拔高“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条件和人为降低对刑罚条件和有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的两种倾向。所以,⑴要在立法上将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限定为“有重大犯罪可能性”;⑵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⑶统一执法标准,对外来人口凡缺乏罪、刑和必要性条件之一的即不能逮捕,避免使逮捕条件的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