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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犯罪≠批准逮捕

  
  另外,从无业人员占逮捕人数比例情况来看,2006年至2008年J市S区本地人口逮捕人数中无业人员比例分别为41.62%、40.9%和41.7%,分别比同期外来人口该比例高出17.29、10.3和11.75个百分点,说明对本地人口犯罪嫌疑人有工作而决定逮捕的比例远远小于外来人口该比例,也就是说大量外地人被逮捕,其中不乏在J市S区有较为固定住所、职业的人员,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现象非常普遍。[2]这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3.从二种多发犯罪逮捕率来看,2006年至2008年J市S区外来人口涉嫌抢劫犯罪的逮捕率分别为98.73%、98.89%和98.31%,分别比同期本地人口该比例高出3.29、1.16和0.34个百分点;2006年至2008年外来人口涉嫌盗窃犯罪的逮捕率分别为98.41%、98.08%和97.56%,2006年比本地人口该比例低0.8个百分点,2007、2008年则分别比本地人口该比例高0.27和0.9个百分点。可见对于外来人口犯罪无论是法益侵害性严重的抢劫犯罪,还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偏低的盗窃犯罪,逮捕率都高于本地人口逮捕率。所以,在外来人口审查逮捕过程中,没有重视外来人口的年龄、有无工作、犯罪情节和涉嫌罪种等要素,缺乏细节审查和综合判断,单纯倾向以逮捕来保证诉讼。

  
  二、对外来人口审查逮捕的问题成因

  
  (一)执法观念落后,未能与时俱进

  
  1.很多办案人在对外来人口审查逮捕过程中,片面强调逮捕对保证诉讼的强有力作用,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导致逮捕权扩大化适用,殊不知逮捕“也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凶手。”[3]

  
  2.有的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扔到一边,或者只许严不许宽,单纯求捕,导致逮捕质量不高。

  
  3.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口流动频繁,本地人与外来人分化思维明显,对本地人多保护,对外来人多排斥。办案人多是本地人,容易受这种思想感染,在办案过程中不自觉的对外来人口有歧视心理,忽视法律的平等精神,偏向批捕。

  
  (二)执法标准不一致,质量标准有缺陷

  
  1.公安机关习惯性视“外来”为“流窜”,导致刑事诉讼法69条第2款关于“流窜作案”之规定被严重扩大化适用,对外来人口有犯罪嫌疑就报捕,报捕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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