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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犯罪≠批准逮捕

  
  直观分析上述数字,似乎外来人口逮捕质量比本地人口逮捕质量要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在捕后撤案、不诉和无罪,以及判缓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标准上把握不一致,如对本地人口缓刑以下轻微刑罚适用比例较高,而对外来人口则常以不便于非剥夺人身自由刑的执行为由倾向判处实刑,导致外来人口实刑判决比例高于本地人口;二是因为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涉嫌罪种上有所区别,外来人口犯罪多集中于抢劫、抢夺、盗窃和诈骗以及故意杀人等刑罚规定较重的犯罪上,而本地人口犯罪种类则显庞杂全面,有很多轻微犯罪,因而相应刑罚也就出现了轻重不同的结果。所以,外来人口逮捕质量有瑕疵,整体质量不高,对于外来人口犯罪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乃至法庭判决的整个过程都没有摆脱“外来”这一特殊因素的影响。

  
  (三)整体趋捕,缺乏细节审查

  
  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对于预备犯、中止犯、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九种情形,应当认为无逮捕必要而不应当予以逮捕,但是,类似规定在对外来人口审查逮捕中却习惯性缺位,存在缺乏细节审查和整体趋捕的问题。

  
  1.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情况来看,2006年至2008年J市S区逮捕的本地人口中未成年人分别占7.25%,7.63%和8.36%,分别比同期逮捕的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比例高出0.07、0.15、1.35个百分点,说明未成年人已经成为新型重要犯罪群体且犯罪形势日益严峻,需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治理措施。另外,2006年至2008年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逮捕率分别为94.21%、96.67%和95.81%,分别比本地未成年人同期逮捕率高出2.46、0.53和0.19个百分点,表明J市S区未成年人逮捕率畸高,有绝对多数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即被批准逮捕,尤其对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更是如此,这是严重违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规定精神的。

  
  2.从无逮捕必要适用情况和无业人员占逮捕人数的比例来看,2006年至2008年J市S区本地人口无逮捕必要不捕分别占不捕人数的42.19%、52.57%和59.52%,分别比同期外来人口这一比例高出15.36、17.38和17.81个百分点,可见本地人口无逮捕必要适用比例要远远大于外来人口无逮捕必要适用比例,并且有扩大趋势,表明对本地人口审查逮捕过程中无逮捕必要把握标准要宽于外来人口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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