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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犯罪≠批准逮捕

外来人口犯罪≠批准逮捕


张洪宇


【全文】
  
  近年来,外来人口犯罪长期处于高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峻问题。对外来人口犯罪习惯性适用逮捕措施为惯常做法,但外来人口犯罪的多发现状并未因此得以改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反思该做法的妥当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尤须重视外来人口犯罪的审查逮捕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2006年至2008年J市S区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审查逮捕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的的方式,透析问题、探究问题成因,并提出尝试性的对策建议。

  
  一、对外来人口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

  
  (一)构罪即捕,逮捕率畸高

  
  尽管逮捕率并非衡量逮捕质量高低的唯一客观标准,关键在于逮捕决定是否依法作出,但在一定程度上逮捕率也是对逮捕质量的直观反映。如果报捕即批捕,审查逮捕程序流于形式,逮捕率就会相应较高;如果审查逮捕权能够依法行使,审查逮捕环节能够严格把关,“无逮捕必要”规定得到落实,各项刑事强制措施都能充分发挥效用,则逮捕率就会相应下降。纵观J市S区2006年至2008年审查逮捕情况可知,无论本地人口逮捕率,还是外来人口逮捕率都明显偏高:2006年本地人口逮捕率和外来人口逮捕率分别比全国同期平均逮捕率高出3.08和5.81个百分点,2008年则分别高出5.77和6.91个百分点[1]。

  
  通过对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逮捕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J市S区2006年至2008年外来人口逮捕率分别高出本地人口逮捕率2.73、1.72和1.14个百分点,说明外来人口逮捕标准低于本地人口逮捕标准,存在“构罪即捕”倾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外来人口逮捕率高出本地人口逮捕率的百分点逐年降低现象,表明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初见成效,说明外来人口逮捕标准正逐渐接近本地人口逮捕标准,但逮捕率依然畸高。

  
  (二)逮捕质量有缺陷,整体质量不高

  
  逮捕质量主要表现在捕后撤案、不诉、无罪比例和捕后判决情况,如果捕后撤案、不诉和无罪比例偏高或者捕后判缓刑(含三年宣告缓刑和不满三年缓刑,下同)、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较多说明逮捕质量较低,反之则高。2006年至2008年J市S区本地人口捕后撤案、不诉和无罪比例分别比同期外来人口捕后撤案、不诉和无罪比例高出0.72、0.25和0.07个百分点;捕后判缓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则分别比同期外来人口相应比例高出2.88、1.72和1.4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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