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在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几乎所有传统的受管制产业均纷纷松绑或解除管制。进入“三网融合”的阶段后,电信、广播电视等产业解除管制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得到进一步确立,竞争开始代替行政管制发挥积极作用,所谓的“行政屏障”也自然被打破,这为竞争法律制度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与此同时,随着管制革新观念的推展,政策制定者相信有效竞争可以用管制的手段创造出来。例如,美国《1996年通信法》规定,其目标为“解除管制、促进竞争”。为达成上述目标,该法规定了许多竞争性机制。 [13] 这“使得原本因产业特殊性而采取‘特别产业管制法规’(sector-specific regulation),逐渐因为产业特殊性消失而淡出,并为‘一般竞争法规’(general competition rule)所取代。”[14] 此时,竞争法开始积极介入“三网融合”的进程,并且逐渐将竞争理念和政策渗透进通信产业立法。通信产业立法呈现出“竞争法化”的趋势,产业法与竞争法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五、结语
当前,我国三网融合正处于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本研究探讨了它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举措,是为前瞻性思考,也希望藉此研究助推之。对于三网融合实现后还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观察与分析,同时,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我们的研究视野需要不断开阔,研究领域需要拓延。
【作者简介】
李文曾,男,1988年1月出生,云南大理人,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09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曾主持两项校级学生科研立项。
【注释】参见汪向东.三网融合中的规制政策:国际发展趋势与评论.中国信息界.2006年第14期
方有明.“三网融合”需要新规制.电子商务世界.2001年第11期
李淳、张玉山.数位汇流趋势下电子通讯产业之管制变革与应有取向.公平交易季刊.2005年第4期
参见黄宗乐.数位汇流趋势下之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载范建得主编.电信法制新纪元.台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81页
参见白永忠.电信业热点法律问题透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刘孔中.数位网络产业之竞争政策与竞争规范.台大法学论丛.2001年第6期
参见黄宗乐.数位汇流趋势下之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载范建得主编.电信法制新纪元.台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83页
参见陈樱琴.竞争产业的第五元素——竞争法的建构与解读.台湾: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页
刘孔中.数位网络产业之竞争政策与竞争规范.台大法学论丛.2001年第6期
刘孔中.数位网络产业之竞争政策与竞争规范.台大法学论丛.2001年第6期
参见廖贤洲.从Verizonv.Trinko案看电信市场之管制与竞争.公平交易季刊.2005年第3期
参见陈樱琴.竞争产业的第五元素——竞争法的建构与解读.台湾: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1页
参见廖贤洲.从Verizonv.Trinko案看电信市场之管制与竞争.公平交易季刊.2005年第3期
参见黄宗乐.数位汇流趋势下之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载范建得主编.电信法制新纪元.台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