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法律将怎么办?
近10年来,许多国家或地区为了应对“三网融合”所带来的挑战,纷纷采取卓有成效的法律变革措施,不仅对通信行业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整合,而且非常强调法律调控方式的转变即越来越重视竞争法在“三网融合”中的影响和作用,极大地提高了竞争法的地位,通信产业立法呈现出“竞争法化”的趋势。
(一)走出“法律丛林”——产业法的整合
在通信行业,传统上各国或地区是根据传输网络或平台的特性,制订不同的产业法律的,如电信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等,有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产业特别管制法规”。 [8] 我们可以简称为“产业法”。这些产业法设置了不同的主管机关,规定了不同的营运规范。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三网融合”的快速推进正将使用不同载体(网络或平台)的电信、有线电视及广播与网际网路汇流为所谓“数位网络产业”。“数位网络产业能将任何资料——不论是文字、声音、图形或数据——转化为数字,然后再将此数位化之资料传送到任何网络之上,不论该网络使用什么技术或平台。简言之,数位网络产业‘不受平台限制’(platform independent),而此正挑战所有现行的相关规范。” [9] “三网融合”后,传统的产业区分立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整体看来,我国目前关于通信、媒体与传播之法律是一个法网密布的丛林,不守法的业者可乐在不同管制间的漏洞中获取各种利益,而守法的业者却被层层关卡绑手绑脚。其次,电信市场与有线电视市场明显的被过度人为区隔,阻碍市场竞争与汇流的自然发展。” [10] 为了应对“三网融合”后数位网络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许多国家或地区对法律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以帮助它们走出令人迷惘和困惑的“法律丛林”。
(二)打破“行政屏障”——竞争法的介入和渗透
无论是电信业还是广播电视业,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自然垄断产业,政府往往通过制定专门的产业法进行管制。这种管制实质上进一步巩固了既有者的独占地位,因此传统的管制是一种限制和减少竞争的措施。 [11] 由于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是受特别产业法调整的,因此与这两类产业有关的争议案件包括竞争争议案件一般不受竞争法调整,很多国家或地区甚至基于这些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把它们纳入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于是,有些学者认为这种法律调控方式构成了“行政屏障” [12] ,不利于竞争法的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