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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结案日期的探讨

对确定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结案日期的探讨


何建华


【摘要】应将宣判之日确定为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的结案日期。
【全文】
  
  结案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审限制度的执行,因而对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为彻底杜绝超审理期限、超期羁押的现象,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结案日期,有必要对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结案日期进行一些探讨。

  
  一、结案日期的含义

  
  结案是指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①]日期是指发生某一事情的确定的日子或时期。[②]可见,结案日期是指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的日子。一审刑事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公诉案件有判决或准予撤诉,自诉案件有判决、准予撤诉和调解。可见,一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三种:判决、准予撤诉和调解。不管是什么方式结案,一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日期应是一审刑事案件的最后处理的日子。

  
  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结案日期的规定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里的结案日期应为宣判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这里对结案日期的规定有两种不同情况:判决、裁定结案的为公开宣告日;调解结案的为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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