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实效[18]。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准确把握宽严标准,对于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黑社会性质、恐怖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故意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 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对于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也要果断采取逮捕措施。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要本着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慎用逮捕措施,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简介】
张洪宇,男,1982年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注释】参见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60页。
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设置独立羁押制度,由法院行使羁押权。参见孙贇昕:《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人民检察》2010年第11期。但是,一是因为我国法院实行审判委员会制,若由同一审判委员会决定羁押权的行使和案件的审判,有违中立性原则;二是因为由检察院行使羁押权,尚有法院审判结果上的监督制约,若由法院行使,则连这一最后的监督渠道都失去了。所以,笔者对于那种盲目套用所谓“国外经验”和“与国际接轨”而不顾中国实际的建议不敢苟同。
逮捕率并非逮捕质量的直观反映。逮捕率高,可能是侦查机关(部门)报捕质量高,也可能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不严,逮捕标准降低。本文不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报捕质量进行分析,而是采用结果分析的进路,即通过对逮捕之后的结案情况来评判逮捕质量的好坏。
艾建国、闫俊瑛:《和谐视野中的审查逮捕机制优化——轻刑公诉案件中逮捕适用情况的调查分析》,《人民检察》,2006年第2期(下)第48页。
参见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参见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冯英菊:《从实践角度谈逮捕的价值纠偏问题》,《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第107页。
孙谦:《论逮捕与人权保障》,《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68页。
参见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第103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63页。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既初步采纳了这一再审查模式。
参见沈惠章:《如何完善社会治安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2007年第7期第116页。
国宁宁:《对网上追逃的几点思考》,《中国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张建良:《刑事强制措施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参见唐磊、吴常青:《论羁押的替代措施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21-22页。
李福林:《保释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第222页。
参见贺恒扬:《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运用中的几个问题》,《刑事司法指南》2007年第3期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