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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捕后羁押问题之实证分析

  
  三是强化问责和考核。因为现行法律对于错误羁押的,只追究刑讯逼供、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的责任,而多数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都是遮遮掩掩,这也是令社会深恶痛绝之处。要以严明责任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科学设置责任追究办法,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诉讼进程,细分责任,并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之间的责任范围作出明确划分。同时,要加强考核,对于出现错误羁押案件的,追究责任之际,也要加大考核扣分力度,既包括对该单位扣分,也包括对具体领导和承办人扣分,严重的要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配套制度

  
  1.完善社会治安动态监控系统[13],调动整个社会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要建立集公安光纤通信三级网建设、社会治安监控、有线和无线通信、快速接处警和高效指挥等技术系统于一体的现代公安指挥系统。通过公安技防信息,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使违法犯罪人员明确实施犯罪将付出更大的成本,形成心理威慑。健全的社会监控网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刻处于监控之下,有利于全面掌控犯罪信息,提高侦破能力,形成社会整体打击和预防合力,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诉讼。

  
  2.规范网上追逃机制。网上追逃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检索查询可疑人员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资料,以发现和查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方法。”[14]网上追逃为缉捕逃犯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支撑,提高了逃犯归案率。但是,在实施信息追逃实践中因为对基础信息采集管理不够重视和信息交换意识不强而导致网上逃犯个体特征信息搜集录入不全、缺项多,一些急需的相关信息资料无法查询的问题比较普遍。所以,要建立健全犯罪嫌疑人个体特征信息的采集管理机制,搭建起信息查询交换平台和信息协作系统,解决网上追逃面临的问题。

  
  3.探索建立羁押替代性制度。羁押替代性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或者被关押在一段时间后,由司法机关责令其履行按时到案或限制自由和社会生活的义务而不被关押的制度。[15]在当今英美法系国家,羁押替代措施已被制度化[16]。普遍适用羁押不但增加了执法成本,耗费了司法资源,也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亲友关系、社会关系紊乱,还会为侦查机关实施刑讯逼供提供便利条件,并且在看守所内因“交叉感染”的影响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增加了变数。探索建立羁押替代性制度,对于那些不适宜或不必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释放,或取保候审,而不必凡逮捕即要达到法定羁押期限。

  
  (四)落实法律、统一执法标准

  
  1.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严禁“构罪即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即不能逮捕。上述条件是统一整体,是批捕的唯一标准,不能割裂开来,单纯强调一点。同时,要着重审查逮捕必要性条件,逮捕措施仅是保证诉讼的手段,并非最后的惩罚处置。因而,只要有保证诉讼条件的,就不符合逮捕的制度设置初衷,当然就不能批准逮捕。严禁单纯偏重审查罪、刑要件,更要“构罪即捕”的现象。

  
  2.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出发点是能羁押的尽量羁押,而不是尽可能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较轻的措施,结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羁押的现象。”[17]以致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基本变成了拘留和逮捕,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程度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作用各异,但目的都在于保障诉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减少逮捕措施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就坚决不能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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