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后鲜有撤销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刑事政策规定,逮捕后要加强监督,对于发现逮捕不当或者有不适宜羁押情形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因为法律对监督的具体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以至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首先,就撤销逮捕而言,2005年至2009年,S市J区仅2007年有撤销逮捕案件,仅占逮捕人数的0.02%,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其次,就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而言,2005年和2006年该区均有0.03%的犯罪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2007年和2008年则没有此类案件,2009年该比率上升到0.05%,但比率太低,同样可以忽略不计。
这说明,逮捕后的定期审查监督程序缺失,基本是逮捕后就“案结事了”,不再过问。无论逮捕后案件出现了怎样的变化都无从知晓,当然也就谈不上撤销逮捕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了。
2.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形式化
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谓一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谓二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已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谓再延。
首先,就S市J区2005年至2009年一延批准率而言,各年均高达98%以上,2007年和2008更是全部批准;
其次,就2005年至2009年二延批准率而言,除2005年98.44%和 2009年99.28%之外,其他年份均全部批准;
再次,就2005年至2009年再延批准率而言,波动幅度较大,由2005年的100%到2006年的37.5%,又到2007年的100%和2008年的87.5%,2009年则均未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因检察机关对再延审查较为严格,极少有案件报请再延。我市每年仅有几例再延案件,任一案件的批准与否都会导致再延批准率的较大浮动。所以,单纯再延批准率的高低并不能说明延期羁押整体审查状况的好坏。一、二延案件每年有数百件,其批准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审查情况的严与宽。一、二延批准率每年都在98%以上,且有的年份达到100%,足以说明延期羁押的审查形式化严重,基本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报请延期羁押即批准。
(三)羁押质量有缺陷,整体质量不高
羁押后的结案情况是对羁押质量的直观反映,如果撤案、绝对不起诉和判无罪的比例较高,说明错误羁押较多;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宣告缓刑的比例较高,说明羁押质量不高;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较高,则说明羁押质量较好。
首先,2005年至2009年捕后撤案、不诉和判无罪的比率先降后涨,从2005年的14.78%下降到2008年的6.26%,2009年上涨至7.71%;
其次,2005年至2009年捕后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宣告缓刑的比率呈平缓下降态势,从2005年的59.42%到2009年的52.93%;
再次,2005年至2009年捕后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先涨后降,从2005的25.8%上涨至2008年的40.71%,2009年又降至39.36%。
上述数据表明,S市J区近年来逮捕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因为捕后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越来越高。但问题依然严峻,因为捕后撤案、不诉和判无罪的比率最低也为6.26%,如果以每年批准逮捕一万人为例,每年就有六百多人被错误羁押,这是难以想象的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大。另外,捕后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宣告缓刑的比率一直在50%以上。说明有很多被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必要羁押的,羁押质量整体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