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的基本原则来审视,立法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应将开发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业集聚区纳入“公共利益需要”,因为现阶段我们不能不认定这么两个“实际”:
第一个“实际”:开发二三产业集聚区,是促使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圈划一块具有某种区位优势的土地兴办工业园区或专业市场、特色商城,将规划区内房屋杂乱分布、道路狭窄曲折、一下雨就污水横流的旧村旧街旧房全部拆迁,按一张统一规划的图纸做好交通道路、供排水、输变电、通讯、“三废”处理、绿化带等基础设施后招商引资,这是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湾这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诸多城市促使经济腾飞的成功经验,也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今后促使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一开发模式的内在科学性、必要性、重要性在于:第一,众多同类企业集聚在一个园区或相近地段,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有利于降低道路、供排水、供电、通讯、“三废”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成本。第二,同类或产品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在一个园区,有利于降低生产配套成本、提高生产效益;同类型的商业服务业企业集聚在同一市场或街路,有利于吸引和集聚顾客、消费者,甚至于吸引国内外的批发商,这方面义乌小商品市场就是一个典范。第三,开发二三产业集聚区,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能够招引和集聚投资者,而且也往往能使企业做大做强。所以,开发二三产业集聚区,是现阶段众多城市政府抓经济发展的惯用办法,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由之路;因此,立法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将开发二三产业集聚区列入“公共利益需要”。
第二个“实际”: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继续大力发展二三产业。
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是要增加就业岗位,尽可能让所有具有劳动能力和愿意劳动者充分就业;其次是要不断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的出路在哪里?我国农业劳动力目前还严重过剩,因而出路只能是发展工业、商业和服务业。提高百姓收入水平的出路在哪里?2009年我国几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5153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要促使几亿农村人口提高收入水平,发展方向只能是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继续促使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所以,立法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应为政府搭建招商引资平台、促使二三产业发展的用地拆迁大开绿灯!
(二)从法与政治关系看,立法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应当为开发二三产业集聚区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