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需要”应包括开发二三产业集聚区
——对“新拆迁条例”第八条的批评修改意见
陈蓉
【摘要】“新拆迁条例”对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定失之于内涵太少、外延过小。从立法原则、法与政治关系以及与美、法等国的比较看,立法界定征地、拆迁所根据的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包括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工业园区和商业服务业集聚区。
【关键词】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公共利益需要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业集聚区
【全文】
2010年12月15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七条限定,笔者认为其限定失之于偏颇,凡征地、拆迁所根据的“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包括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工业园区和商业服务业集聚区。兹就此作一刍议,提请大家共探。
一、“新拆迁条例”对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定及其缺失
(一)背景:现行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和房屋
《
宪法》第
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宪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