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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1、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该条由首次稿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精简修改而来,较之首次稿的规定,更为简洁,易于执行。笔者在评析首次稿时,认为其未能对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如果不规定监督者的法律责任,则必然导致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故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在二次稿中除了规定上级政府的层级监督外,还规定了行政监察监督及审查监督,故此规定监督者的法律责任更为必要。故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及其人员未尽监督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点评:该条系首次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修改而来。笔者无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点评:该条与首次稿第三十七条相比主要变化是将“责令退赔”改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修改更为准确。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该条与首次稿第三十九条相比较,增加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弥补了首次稿中未规定民事责任的漏洞。

  
  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次稿中漏落了征收实施机构的法律责任,故建议加以明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点评:与首次稿相比,附则部分删除了首次稿的第四十条,即有关非因公共利益拆迁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拆迁的规定是首次稿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其各方面分歧巨大,今后可另行制定法规予以规范,在《征补条例》中不再规定是明智的。但笔者坚持原来的意见,建议建立奖励扶助机制,即在第三十一条前增加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征收奖励和扶助基金,用于奖励被征收人和扶助因征收房屋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被征收人。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设立基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总体看来,二次稿在立法技术等诸多方面均超过首次稿,是较为成熟的草案,当然其中还存在不少值得推敲地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有两类基本问题,一类是实证性的,即关于法律规则对行为的影响与后果;另一类问题是规范性的,即关于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最重要的是,法律经济学试图把实证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科学设计的法律规则实现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标,追求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15]。目前在《征补条例》中所设计各项规则,能否实现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是我们共同的期待。

【作者简介】
詹文天,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任职。
【注释】见《新拆迁条例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系新中国历史上首次》一文,载于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0-12/16/content_21551800.htm。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6日。
见何福平、詹文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评析》,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6日。
同注2。
见易靖:《北大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再上书》,原载于京华时报2010年12月26日第6版,各媒体在转发时,文字表述有所不同,本文引用的是新华网转发的《北大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再上书提出9方面修改意见》一文,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26/c_12918268.htm,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6日。
同注2。
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载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012/20101200330814.shtml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同注2。
同注6。
同注2。
同注6。
同注2。
见《房屋征收条例意见稿就近回迁规定被指太笼统》,原载新京报,转录自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0-12-17/020321655931.shtml,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见何福平、詹文天:《论城市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载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编的《行政与法制》2006年第2期。
见何福平、詹文天:《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承租人及其补偿安置》,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见柯庆华:《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原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转录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访问时间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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