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兼评北大学者修改意见
何福平;詹文天
【摘要】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反复论证,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为保障,实现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私权的目标。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
【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出乎大众意料。权威媒体评价:“新拆迁条例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系新中国历史上首次”[1]。但笔者以为,对《征补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乃在情理之中。笔者在《征补条例》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时,曾撰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评析》一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首次稿)进行了全面评析。笔者认为首次稿未能充分考量民主政治因素、经济社会因素及操作层面因素,所设计的部分制度脱离实际、过分理想化,难以操作。如按首次稿公布实施,则不仅不会促进征收工作,相反地会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从而使整个征收补偿制度归于失败[2]。因此,应对首次稿进行重大修改。而近一年来,权威部门并未就如何进一步修改发表过意见,部分媒体从个别学者处听得片言只语,便加以发挥,引起猜测无数。在此情况下,立法机关面临两难选择:若是仅对首次稿作微调后公布施行,则因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而归于失败;若是对首次稿作重大修改后公布施行,则可能背上未充分尊重民意、暗箱操作之骂名。其唯一的破解之道就是打破常规,将首次稿作重大修改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故此,《征补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实在情理之中。
笔者曾提出:《征补条例》应当更注重保护私权,其主要内容及制度设计应切合实际,易于操作,并建立征收扶助机制,扶助因房屋被征收而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群体[3]。纵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稿),在保护私权方面较首次稿做得更为出色,如对无证房屋的登记处理、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等;在制度设计方面更易于操作,如去掉90%的规定、明确了补偿范围及停产停业的计算方法等;但在征收扶助机制上未有突破。总体看来,二次稿比之首次稿有很大的提高,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次稿与首次稿相比,其总体架构没有发生变化,仍为五章,即总则、征收程序、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但内容更为精练,由首次稿的四十一条缩减为三十一条。在笔者撰写本文时,从媒体上看到《北大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再上书 提出9方面修改意见》(以下简称北大学者修改意见)一文,笔者对北大学者完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完全支持,但对其修改建议则不完全赞同[4]。下面在对二次稿进行逐条点评时,一并对北大学者修改意见的相关内容予以评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