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户税费承担的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高于居间合同
麻增伟
【关键词】房屋过户税费承担;过户;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全文】
案例:
2008年8月24日,李某(卖方)与王某(买方)及中原经纪公司(经纪方)签订《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出售、购入李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附近的两居室,居间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80万元,该成交价为净得价,交易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王某)按国家法规缴纳。”同日,李某与王某又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在买方王某向卖方李某支付了全部价款180万元后,双方因过户产生税费承担的问题发生分歧,导致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12月12日,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由李某承担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3、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与王某另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与居间合同约定不完全一致,但从双方订立上述两份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看,双方之前对于税费支付的约定与双方之后约定的各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说法并不矛盾,即买卖双方各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自应当缴纳的税费,但相关款项根据约定应由王某负担。遂判决:1、判令,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王某承担。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律师评析:
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房价的波动,常常使买卖双方中的某一方,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一般都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房屋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另一方承担。本案就是因过户税费负担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
一、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过户税费完全由一方负担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