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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

  
  对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一些特殊事由,法官要能及时、准确、公正、稳妥、合法、果断地处理。辩论中,若法官认为有些问题尚未查清或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就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重新恢复法庭辩论;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同样地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双方质证后,恢复法庭辩论;若对关键事实,当事人提出有新的证据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或法庭认为对某一事实或证据须调查核实的,应宣布延期审理。[ix]为了保证法庭辨论的顺利进行,法官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法官对实施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当事人等行为的,可施之以强制措施,甚至刑事制裁。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技能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是衡量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一项最基本的标准。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能力又是法官在驾驭庭审中向当事人及公众的一种魅力展示。同时,真正的法庭辩论又是锻炼、提高、检验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极好机会。审判方式改革还将不断深入,作为一名法官应跟上时代的需要,适应改革的趋势,把握好庭审的每一个阶段,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平、公正、合法,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

【作者简介】
何建华,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浙江省杭州市法学会会员。
【注释】本文所指法庭辩论仅指民商审判一审普通程序下的法庭辩论。
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02页。
黄伟林:《当前庭审驾驭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1月12日。
丁文:《庭审研究应引起足够重视》,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卷首语。
张慜:《重温谢觉的“讲道理”》,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
侯巍林:《法官的行为规范》,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
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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