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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

  
  (二)诉讼指挥,多加引导

  
  法庭辩论阶段,法官是要通过当事人综合运用证据、运用法律法规的争辩,理清案件的事实、案件的性质、案件当事人的责任等问题,为最后形成判决意见提供理由和依据。法官的中立性和慎言不等于要法官放弃自己的社会使命,放弃自己指挥诉讼的职责。所以,在辩论过程中,法官的中立性决定其作为诉讼指挥人应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或证据效力,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开展辩论。西方民诉理论认为,当事人不能充分进行辩论就无法公正地解决案件,因此,在公平合理的范围里,法官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弄清案件是必不可少的。[vii]

  
  首先,法官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提供给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辩论机会,使当事人双方处于均衡状态。若出现了失衡,法官应适时调整,以恢复均衡状态。如,对于不善辩论的人,法官可以明确焦点的方法来进行启发、引导。又如,对于律师以其“辩才”等优势使诉讼偏离事实而有利于己方时,法官应主动制止或纠正。

  
  其次,因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当事人就可能对事实进行不同的法律评价。为使当事人避免始料不及的打击,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指明法律的真意。法官的这项义务被称为法律观点的指出义务。[viii]

  
  最后,虽然查明案件事实离不开当事人辩论,但是为明了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意图和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向他们提问陈述不清之处是必需的。法官在听取辩论时,遇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声明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通过发问指出他们的不完善之处,给予他们补充的机会,并且还对所争的事实促进当事人提供证据。如:双方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意见的,法官要适时提醒,以便使双方的观点真正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明晰是言之有理还是辩解无理。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要让律师参与辩论,特别从适用法律方面提出意见,既可为法官定案提供参考,又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综上,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即法官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法官也不是绝对处于消极地位,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执的焦点进行漫无边际的争吵,从而影响辩论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应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充分行使。

  
  (三)思虑周全,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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