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要点
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会说话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法官主持法庭辩论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辩论目的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反应庭审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法。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胸怀全局的情况下娴熟掌握法言法语,并用之以观察、思考、表达和判断法庭辩论中发生的各种事项,从而作出准确的决定。
法官要善于引导辩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述,特别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案件,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可预测性,在法庭辩论中可能发生矛盾激化或者激烈对抗的情形更应如此。对于集团诉讼或与特定群体关系密切的案件,必须在辩论中提高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法官不仅要在庭前对法庭辩论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事项有一个合理的预见,对于突发的事项,也要当机立断并做出妥当的决定。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说话的口气应该是坚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魅力就在于他那充满智慧的思考,每一决定的作出,都是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魅力展示。
司法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公正。那么,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实施怎样的诉讼行为来实现公平呢?笔者认为,要使法庭辩论条理分明,节奏协调,法官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地位,保持中立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法官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言行举止上都应该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对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等距离”,处于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纯粹裁判员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做到“兼听则明”。就象公正司法的典范——谢觉哉阐述的法院办好案子的讲道理三步骤:第一要听道理,第二要想道理,第三要讲道理。[v]听是基础,是前提。因此,法官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的主要任务是主持辩论,认真听取并及时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而不是去参与辩论,甚至直接去确认某一方或否认某一方的结论。同样,法官更不能去训斥认为辩论观点不能成立的某一方,使得原本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转化成当事人与法官的诉争,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可能会转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以至于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很难想象,一个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少可信度。就象英国着名律师和保守派政治家弗雷德里克·埃德温·史密斯所言:“多嘴的法官就像一根破音叉”。[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