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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

  
  二、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法庭辩论的重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通过双方辩论,达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目的。法庭辩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法官在主持法庭辩论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法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庭调查中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进一步从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等方面开展辩论。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调查的事实和已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作为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双方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是最集中的言词交锋,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辩论应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法官就应立场公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也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地审结。

  
  (三)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法庭辩论所要达到的实质性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而法庭辩论要求应始终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责任是否明确等中心问题进行,所以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也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谓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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