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
何建华
【全文】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是法官的舞台。因此,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有人称:法庭辩论[i]是庭审的精彩段落。[ii]因而,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能力直接体现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核心内容。法庭辩论,由于规则太少或不太具体,实际操作起来十分不便,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iii]在最能体现庭审高潮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之下,互不相让,极易将法庭辩论变成无味的争论,甚至变成嗓门高低的较量,人身攻击的借口。为此,有众多法律人认为开展审判研究很有必要!且呼吁审判研究要侧重于庭审研究。审判研究只有植根于司法实务,才有可能为司法实务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审判研究才会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iv]因此,从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方面来探讨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庭辩论的基本内容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进行陈述、驳斥和论证。有众多法律人认为,法庭如同赛场一样,是当事人的竞技场。法庭的作用在于为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机制,提供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平台;在于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规则、程序。可以说,法庭辩论实质上是诉讼双方不同利益的对垒和斗争。
民事诉讼法第
127条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3、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互相辩论。辩论中的发言顺序仍然按照以上顺序进行。按照要求,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强调的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有序的进行。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是争议的内容是否明了;三是适用的法律是否阐明。案件的事实是指双方意见认为一致的事实或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争议的内容是指经辩论,哪些内容双方的观点一致了,可以认定;哪些内容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哪些内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适用的法律是指对已查明的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双方有无都已充分发表意见,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法官只有对以上三个问题已明白无误,才是真正落实了辩论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防止了辩论的形式化和空洞化,从而使过去那种“先判后审”、“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得到根本性的转变。法庭辩论的任务才算真正完成。也只有让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充分发表完毕,双方当事人原本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才能真正化解,才能实现辩论原则的意义,才有利于
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有利于调解结案,有利于减少涉诉上访,有利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