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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何建华


【摘要】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负有防火责任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消防责任事故发生后,在没有查清消防责任事故的原因是他人纵火或者失火的情况下,能够认定负有防火责任的管理人员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全文】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系本案受害人姚建伟之妻,受害人姚梦杰、姚梦烜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男,1939年12月3日出生,系本案受害人姚建伟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女,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本案受害人姚建伟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姚某、田某的诉讼代理人赵军良,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系本案受害人李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系本案受害人李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胡忠斌,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林雪成,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郭庄村徐庄自然庄97号。桐庐县横村镇徐强毛纱经营部经营者,捕前住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徐家埠。2005年11月30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7年9月17日因本案被桐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在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徐家埠,被告人王某某租用该村村民沈永刚、姚建伟的民房,向工商部门登记设立桐庐县横村镇徐强毛纱经营部,被告人王某某为经营者。桐庐县横村镇徐强毛纱经营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007年4月29日,桐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查中发现经营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次日,桐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向被告人王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意见为:停止消防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消防验收手续,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007年5月23日,桐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桐庐县横村镇徐强毛纱经营部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既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通过验收,又未停止经营。次日,桐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向被告人王某某发出《复查意见书》,责令桐庐县横村镇徐强毛纱经营部继续整改,并对该经营部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经营者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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