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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纠纷实务法律问题解析(五)

矿业投资纠纷实务法律问题解析(五)


师安宁


【全文】
  
  (文接上期)

  
  本期继续探析矿业投资纠纷实务类型方面的有关问题。

  
  5,矿业投资侵权纠纷

  
  破坏性采矿纠纷、越界开采纠纷、盗采纠纷和矿业环境损害纠纷是矿业投资领域中的四大主要侵权纠纷类型。在这类侵权纠纷中往往侵害的是多重权益体系,既有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有对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所引发的责任遍及行政、刑事与民商事领域,其中民事责任类型中主要体现在停止侵害和赔偿、补偿等方面。

  
  6,矿业企业改制与兼并重组纠纷

  
  企业改制与兼并重组纠纷从大的类型来分类主要包括商业性和政策性改制与兼并重组。目前,此类纠纷在我国的矿业投资实务领域主要体现为“政策性”改制和兼并重组。诸如,国务院及国资委对央企的指令性改制;以山西、河南两省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对民营矿业企业的政策性兼并重组等,真正的商业性改制和兼并重组案例反而似乎并不多见。

  
  但是,由于央企之间的指令性改制是中央政府及其被授权机构国资委对有关法定权限运用的产物,目前我国的司法权力无法对此类行为行使主管权,故央企或国企之间的指令性改制纠纷难以进入司法实务领域;国企对民企的政策性兼并重组,虽然在有关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中也被赋予了所谓的“市场化”要求,但实际上无论是司法领域或是政府体系内的行政复议领域对此类纠纷实际上都拒绝提供畅通而有效的救济。这是目前我国矿业投资中风险最大的领域。

  
  7,外商投资矿业企业纠纷

  
  外商在矿业领域的投资纠纷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存在较多的立法盲点,新公司法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可适用性。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依存的立法依据就是新公司法,因此我国的矿业投资法律体系除了涉及对外资的特殊审批和行政许可制度外,均可以作为外商投资矿业企业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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