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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何以成了农民的权利问题

  

  但目前的问题是,国家似乎已经对村社干部不再抱有信心,而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治理形势本来好转的背景下,却让农民具有了几乎完全的土地权利,而村社集体几乎不再有土地权利,这样一来,村社干部虽然不再做得成坏事,也不再有能力做成好事。


  

  村社集体是全村村社成员的,但村社成员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村社成员的土地权利越大,村社集体土地权利越小,则村社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就越弱,村社成员之间一致行动就会越困难。这个道理很简单,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达成共同行动,要克服搭便车行为,是要支付高额成本的。


  

  中国农户经营规模太小,因此必须在农户以上层次建设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条件,但现在村社集体已经没有权利了,村社范围内是几十上百户拥有高度土地权利的独立主体,他们中间的任何一户都有可能不合作(因为利益分享不平衡,因为性格,因为想搭便车等)。一户不合作,或想搭便车,其他农户无任何制裁措施,最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不合作,农业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也就建立不起来。"怕饿死的人就会饿死,不怕饿死的不会饿死",但终究都会饿死的逻辑就展现出来。


  

  在村社集体有一定土地权利的时候,村民本来是可能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利用集体权利约束不合作的少数,防止搭便车者的。


  

  也因此,农民土地成为权利问题,村社集体权利虚化以后,农民突然发现,他们失去了任何可以使力的办法,他们因此会面临更加困难的农作条件。


  

  我曾在文献[8]中论证,在自上而下的汲取型体制下,强大的压力型体制,使乡村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共同体可以架空村民自治,使村委会选举流于形式。在农业税费取消,压力型体制大为松动的情况下,乡村利益共同体已经解体,这正是可以发挥村民自治,让农民通过选举来表达自己利益偏好的时候。可惜的是,这个时候,国家偏又将村级组织的所有可能的功能取消。一旦村级组织不再有功能,村干部不再有权力,即使有真正的民主,又有何用?


  

  一句话,解决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办法,一是要充分发扬农村的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让村民有表达自己利益偏好的充分条件;一是要强化村社集体的实力,给村干部以可以办得成事的权力。目前的土地制度安排已经极大地削弱了村社集体的实力,则中央如何通过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来给村社集体一定的实力,是当前政策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了。


  

  四、村社集体土地权利的虚化并非好事


  

  由提高农民投入土地积极性,考虑土地农业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到土地使用权长久不变,这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转变,我们再来看这个转变对农业生产究竟意味着什么。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造,是由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来,或者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是村民组。村民组在农村社会中行政性很弱,社会性较强,组长大都由村民通过真正民主选举出来,主要主持村民组内公共事务,村民组长与村民几乎没有任何不同。此外,还有少数地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被上升到村委会,因为村民组的功能被逐步取消,村民组长一职也逐步取消了。


  

  在取消农业税前,村组干部是有协助县乡政府向农民收取税费的义务的,但因为村组并非正式的行政建制,村组干部也都是非脱产的干部,上级为了调动村组干部协税积极性,往往会通过默许村组干部借土地权利来捞取好处。这也是使(因农民负担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程度加剧的原因之一。


  

  取消农业税后,县乡政府不再需要村组干部协税,村组干部的民间性与社会性的一面增强,村民自治有了更大的生长空间,且村组干部的职责更多是为农业生产提供基础条件的改善。这个时候,若村社集体不再能够调整土地及调整土地利益分配,农民的集体行动就会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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