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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何以成了农民的权利问题

  

  公社一样,失去了配置资源和收取地租的权利)面临解体。[5]


  

  笔者认为,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由经济问题变成一个政治问题,由收益问题变成权利问题,是一个人为地由政策制造出来的问题。


  

  但是,土地权利都归到农户以后,就形成了农户的更加强大的土地既得利益,不仅村社集体,而且作为分散农户集合的农户群体也很难再有一致行动的能力。在户均不到0.667公顷(10亩)的狭小经营规模基础上,单个农户如何可能独自解决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基础条件?


  

  注意,中国村社集体的土地规模,仅仅相当于美国一般私人农场的规模。也就是说,在美国,农场是私人品;在中国,村社集体很可能就是相对于农户的公共品。村社集体不过是将小农户作为公共品的基础条件变成村社集体组织内的物品来生产,或村社集体可能建立公共品利益外部性的内部化机制。中国小农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涉及众多农户的公共事务,在美国大农场就可能只是农场内部的私人事务;中国小农在基础生产条件的生产和收益分配上所必然产生的外部性,在美国农场都可以内部化。也因此,中国小农与美国农场绝不可相提并论,这也是之所以中国要有村社集体这一经营层次的原因。


  

  农民的土地问题变成针对村社集体的权利问题之后,村社集体就不再具有自主性,不再能够通过土地利益调整,将农业基础生产条件改善的外部性(相对于小农户)内部化,从而失去了为农民改善基础生产条件的能力。


  

  农民有了土地权利,但是,农民失去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机会。农民的土地权利更大了,但从土地上获取农业收益的能力却更弱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只能是从事农业尤其是种植大田作物,不可能因为土地权利更大,而让土地长出金条来。农民的土地权利与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与培养地力关系也不大。农民土地权利增加的结果,仅仅是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更加困难---这真是一个让人沮丧的结果。


  

  三、土地权利的涵义及其后果


  

  在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条件下,要理解土地权利的涵义,就应该仔细清理与土地权利相关的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大体来讲,与土地权利相关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社集体,一类是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农户。要特别提醒的是,承包土地的农户并非仅一户,而往往是数十上百个。


  

  本来,农户只是承包村社集体的土地,只是具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土地所有权逐步被虚置,而使用权开始具有部分所有权的特征。


  

  从分田到户以来,尤其是到1993年中央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过去只是"可以、可以、还可以"的政策,变为土地的所有权归村社集体,但使用权必须归农户,中间不再留有余地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起来。或者说,从分田到户开始,村社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就不完整,尤其到1997年中央两办通知进一步使村社集体只能将其所有土地均分到农户承包,且既不能收回土地,也不能调整土地。到了2002年《土地承包法》时期,村社集体的所有权就更加不完整,而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中也就有了越来越多的所有权成分。


  

  村社也逐步丧失了预留机动地的政策空间。


  

  在这种格局下,我们来分析土地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及以上土地权利变化对各主体关系的影响及其后果。


  

  村社集体所有,是村社集体所有成员的所有,这些集体成员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规章,占有、使用和处置土地(土地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权利,比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土地不经批准,不得非农使用,也就是土地用途管制原则。见文献[6]。), 集体的土地权利被分割为两个部分,一是集体的所有权,一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集体是土地发包方,农户是土地承包方,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承担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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