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本来只是要求土地的经济利益,要求生产方便,要求低投入高产出,并因此客观上要求村社集体有一定的组织农民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情的能力,也就客观上要求村社集体有一定的调整土地利益分配和占有土地利益的能力;但因为农民中存在利益差异,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户反对村社集体的土地利益调整,并且会坚决地上访。农民上访的坚决程度与他们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成正比,他们衡量自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标准恰恰又是中央关于稳定土地承包权的政策,而稳定土地承包权的目标本来是要为农民(而非个别农民)提供更大收益,以提高土地投资积极性。村社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也本来就应当具有调整土地利益分配的权力(或自主性)。中央越是倾向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村社集体调整土地所引发既得利益的反抗就越是有政策依据,这种反抗也就越坚决,其表现就是上访。越多农民为土地利益调整而上访,就给中央越强烈的农民土地权利受到村社集体损害的信号,因此更加倾向制定让土地承包权利扩大及承包权更稳定的政策,由此形成了关于土地权利的循环。最终,中央不断地扩大农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成为一个不可思议的庞然大物,以至于村社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本来权利大都被这个已成庞然大物的怪异的使用权所吞噬。
村社集体因此越来越没有了调整土地利益分配的能力,越来越不能在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上发挥作用,村民为了生产方便而要求村社集体提供公共品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其结果就是,村社集体消失了,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国家当然也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好处。当然,也许可以认为,国家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扩大到所有权,从而使村社集体再无可能调整农民的土地利益,这样就可以减少因为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利益而引发的上访。但且不说这样做对农民(村社所有农民)是否有益,仅仅农民上访这个麻烦本身,却也是中央政策规定带来的:村社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所有者经过村社集体大多数人的同意,在内部调整土地利益分配,这本来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因为中央限制村社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引发了利益受损农户的上访---换句话说,农民利益的受损,实际上是由中央政策本身定义出来的,而不是这些农民利益的真正受损:地本来就不是你的,你凭什么要多得?只是中央政策说是你的,且因为中央怕麻烦,想少惹麻烦,越来越试图通过限定村社集体权利来解决农民上访问题,却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上访(因为越是限定村社权力,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利益的行为就越不合政策,村民上访的政策理由就越是充分),最终一直发展到村社集体所有土地权利都被剥夺为止。农村土地问题因此由经济收益问题逐步地变成了针对村社集体侵犯农民土地利益的权利问题,由一个经济问题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
中央可以采用的另外一个政策方向是承认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利益分配的权力,承认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大部分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利益分配是合法有效的,是符合政策的,这就使得少数农民上访没有理由,他们根本就不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农民土地利益的受损或受到保护,是由政策本身界定出来的问题,而非本质性的问题。
用李昌平的话说,中央本来应该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尊重村社集体的主体性,而不应该事事干涉。李昌平认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出现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自主性的丧失和国家自主性的冒进。李昌平深刻地指出:
《土地承包法》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原有的自治权利,如承包的期限、承包费的多少、土地的调整与整治等权利,全部收归国家了。随着2003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宣布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后,村民委员会完全失去经济基础,决定了"双层经营体制"正式走向灭亡,实际上是将土地"三权分离"---"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永佃权,农户的有偿耕种权"变成了"两权分离"---"国家所有、农户永佃",农民集体(村社组织就象昔日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