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化,政策和法律不允许土地调整,但无论是村庄公共工程建设还是农民基础生产条件的改善,都要求村社集体掌握一定的土地权利,尤其是土地调整的权力,而土地调整可能使少数既得利益者利益受损,他们因此上访告状,说乡村干部违反政策,借土地调整谋取私利。
(13)取消农业税前,一些农民通过开荒、动账等办法,将计税土地抛荒,却耕种大量未计税耕地,村民强烈要求均衡税负,因此要求重新清丈土地的打乱重分,但那些农民坚决反对,其理由是中央强调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村民越是强烈要求重新清丈土地和调地,村干部越是坚决调地;政策越是明确规定地权稳定,则既得利益的农户就越是会坚决上访。
(14)中央一方面认为乡村干部素质差,一方面认为之前关于农地制度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因此,尤其是最近十多年,中央在土地制度安排上越来越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强调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化,强调农民不仅具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且所承包具体地块不变,且是"长久不变"。
由此可以得到以下关于土地权利问题的一个渐次加强的循环: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稳定(15年不变, 30年不变,长久不变);
农民要求通过调整土地达到占有土地的平等,克服公共品供给的困难,方便土地的连片耕作,以及均衡利益分配,均衡税费负担等等。
村社集体希望通过调整土地利益分配获得集体的资源与能力(从而可以做成好事,如修建公共工程,也可以为自己谋取私利);
调整土地利益分配时,即使大部分农民认为应该调地,却有少数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户认为土地调整违反了中央政策,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利益分配是侵害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他们因此上访告状;
上访告状促使中央制定更加清晰的偏向农户权利的土地政策和法律。
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关于土地权利问题的正反馈,土地问题越来越成为农民个人的权利问题。
二、土地权利与农业基础条件的改善
从1982年分田到户,到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考虑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投资土地的积极性,村社集体对土地的权利是清晰的,但由于上文第13条中所指部分农民既得利益问题的一次又一次的上访,最终导致充分保障,而导致村社集体侵权,相当极端的农地政策的出台,即土地具体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且不用缴纳任何税费,而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社集体,除了义务,几乎不能够在农地上做任何事情,也几乎没有了任何权利。
1982年开始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最大化的问题,到2008年即变成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土地权利问题被生产和制造出来。
中央即使给了农民全部的土地权利,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甚至更加难以解决,因为之所以村社集体要调整土地,做土地文章,首先是因为农民有强烈的调地要求,这不仅仅是要求土地占用的平等,而且与农民形成连片耕作,小块耕地基础性生产条件的改善,及农民希望均衡占有或负担利益或成本等等有关。导致土地问题成为权利问题的土地调整及由此引起的农民上访,其起因却是大部分农民要求调地,因为调地有利于改善农民整体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在土地调整的要求仍然存在,且仍然是供给农村生产和生活基础性公共品的重要手段的情况下,土地权利彻底倒向个体农户,土地利益被固定下来,这对户均耕地面积不超过0.667公顷(10亩)的中国农民来讲,可能并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