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诬告是针对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行为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构成诬告陷害犯罪的前提是实施“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行为”。所以网民发帖或者公民发短息披露官员和政府违法失职犯罪行为就被排除在诬告陷害犯罪之外,即使“捏造或者歪曲了事实”,那也不构成诬告;诬告是要向国家机关诬告国家工作人员,诬告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发帖和发短信不是向国家机关告发、揭发的行为,也没有侵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这也是笔者对发帖行为使用“披露”而不使用“揭发”、“告发”的原因。相应地,报复陷害罪则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所以跨省追捕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错案行为问题,还是涉及到是不是构成“报复陷害犯罪”的罪与非罪的问题。从法理逻辑上分析,如果发帖或发短信披露官员或者政府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也不构成侮辱毁谤犯罪,那么跨省追捕的行为就是公权滥用,徇私枉法,就构成报复陷害犯罪——这个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没有中间和“和谐”状态!既然我们已经排除了诬告陷害犯罪,就只要考虑是否构成侮辱毁谤犯罪了;如果不构成侮辱毁谤罪,那么跨省追捕行为就无疑构成报复陷害犯罪。道理和法理同样很简单:如果我既没有诬告陷害你,也没有侮辱毁谤你,你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枉法跨省追捕我,对我进行报复陷害,刑拘、逮捕我,当然构成报复陷害犯罪!故此,下面笔者来分析发帖发短信披露官员违法犯罪行是否构成侮辱毁谤犯罪。
所谓“公众人物”,就是指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或社会知名度的人物。公众人物最初专指“公共官员”(即我们通常所讲的“政务类公务员”)而言,因为他们执掌国家公权力,其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不同于一般民众的影响。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现代经济、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社会非政治领域和行业的着名人物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和崇拜的偶像人物,他们也因此获得了在社会上的崇高的地位和威望以及社会对其极大的物质和精神回报,他们的个人行为同样甚至超过了政治人物对社会道德和价值取向产生的直接或潜移默化的间接影响,其言行对社会有不同于一般民众的很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因此国家和社会要求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但要合法,而且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成为道德的楷模和榜样,从而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同时,也只有有道德的人才能执掌和行使好国家公权,不至于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所以,在美国对总统有意见,不同意总统的决策和主张,以公开烧毁总统的画像的形式进行游行示威和抗议也不构成对总统的侮辱毁谤而不受法律所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