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追捕网络发帖或短信公民是否构成报复陷害犯罪的法理辨析
温毅斌
【全文】
近年来,因为发帖或发短信,被公安机关带走甚至遭遇跨省追捕的并非个例。今年,因为公民发帖披露官员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以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侮辱、毁谤罪而侦查、追捕的个案,以青海吴忠王鹏发帖披露公务员招考舞弊和重庆彭水秦中飞发短信针砭时弊影射县委书记而被刑拘和逮捕为典型。另外还有“陕西徐梗荣跟帖诽谤案”、 “山东高唐网案”、“王帅帖案”、“稷山匿名信案”、“志丹短信案”、“拘传记者案”等,不一而足。
公安机关跨省追捕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的第二款“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一个内涵原则、外延宽泛的概念,仅仅依据这条,跨省追捕也不能说是一种违反刑法的行为。所以我们要解决这个官员、地方政府与公民言论自由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之间的矛盾,从这条入手很难厘清是非。故笔者试图另辟蹊径,从
宪法入手,依据
刑法具体规定,结合民法对公共官员的名誉侵权的法律分析,来破解这个近年来纠结网民和地方官员、政府的法律难题。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那么何为“诬告陷害”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