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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手段解决执行难问题

用刑法手段解决执行难问题


何建华


【全文】
  
  执行难不仅是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感受,案件胜诉当事人更加体会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党中央专门下文要求全党、全国人民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为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内部将骨干力量、主要装备用于执行工作;为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不断改革执行机构,先后设立执行组、执行庭、执行大队、执行局,不断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机构的设置;为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经常研究执行方式、执行措施,包括执行人员优先、执行用车优先、执行人员待遇优先等等。可以说人民法院将“重磅炸弹”投入到了执行工作中。经过多年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改革,虽然有所改观(从报表上反映执结率在80%甚至90%以上,很多人民法院也被命名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但谁又能说执行难已经解决了。

  
  也许有人会说,执行有法律,只要依法执行,便不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事实上,执行工作确实并非易事,我曾在某基层法庭负责过该庭二年的执行工作,亲身体验了执行工作的艰难与辛苦,同时也感受到“执行难”。 执行难,难就难在以下几种情况:1、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故意逃避在外,去向不明;2、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无下落;3、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所有权;4、被执行人的自己的到期债权不主张权利;5、被执行企业被人承包或者租赁等等。

  
  概括以上情况,就是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也存在执行人员难以将案件圆满执结的情况。对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在作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将刑法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规定适用到这些被执行人的行为中,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威慑力,使被执行人明白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将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法律后果,迫使他们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事实上,召开执行大会,在会上宣布对部分被执行人依据刑事法律加以制裁,促使其他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笔者试探从刑事审判的角度来分析研究解决执行难,或许将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种对策。为正确行使这一法律武器,现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相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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