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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2.完善外贸代理制的措施

  
  针对当前推行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为了使外贸代理业务更广泛,更广泛、更健康地开展,从法律角度讲,必须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统一我国有关代理制度的立法

  
  鉴于《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只适用于直接代理,《合同法》中虽然有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可以暂时适应外贸代理主要是采取间接代理或行纪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却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这就使外贸代理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出现了碰撞。因此,为了使推行外贸代理制具有统一的法律依据,我国应该在民事、商事立法方面应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民法典》或者《商事通则》。

  
  (2)签好委托代理协议

  
  外贸公司在开展外贸进出口代理业务时,必须注意与国内的供货、用货部门订立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确定双方的代理关系和彼此之是的权利、义务的依据。只要委托代理协议订得明确、具体,就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来解决。

  
  2004年春夏之交作于上海

  
  (全文约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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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手机号码:暂不公布

  

(笔者于2003年承接并于2004年参编了《国际商法》教材,承担“国际商事代理法”和“国际商事合同法”两章。根据主编及评审专家建议,原著中笔者编著部分的署名形式为“李绍章(土生阿耿)”。教材编写后,先是于上海市开放教育非法学专业作为内部讲义形式印制试行,笔者亦为《国际商法》课程主讲教师之一。经过两年教学实践及修正完善,于上海三联书店公开出版发行。本文系“国际商事代理法”一章之第五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系首次于网络传媒刊登。接下来将刊登“国际商事合同法”一章内容。编著年代已远,加之笔者知识能力低限,错误及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原文住处见王衍祥主编:《国际商法》,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12月版。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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