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外贸代理的运作内容

  
  1.代理出口

  
  在出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卖方(Seller),同国外买主签订出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在采用这种做法时,由于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国内供货部门)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就必须对出口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即使由于国内供货部门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货源,致使外贸公司不能履行其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但外贸公司做为出口合同的卖方仍需对外承担责任。国外的买主也只能根据出口合同向外贸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越过外贸公司向国内供货部门要求赔偿,因为国内供货部门不是出口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们同国外买主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至于外贸公司同国内供货部门之间的关系,则只能通过他们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口合同来解决。

  
  2.代理进口

  
  在进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用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Buyer),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或手续费。在采用这种做法时,由于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国内用货部门)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也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如果国外的卖方违约,只能由外贸公司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如果国内用货部门违约,例如无理拒付进口货款或失去偿付能力,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仍须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国外卖方负责。至于外贸公司同国内用货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样只能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来解决。

  
  无论是代理出口还是代理进口,两者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外贸公司都是以自身的名义作为卖方或者买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订立进出口合同。这样一来,外贸公司在这种进出口合中所处的地位就不是处于代理人的地位,而是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卖方或者买方),结果外贸公司就必须对这种进出口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对外贸公司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可能是很重的,与其所收取的佣金是不相称的。

  
  既然如此,我国外贸公司在推行外贸代理制时,是否可以不用外贸公司的自身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而以代理人(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从而使国内的供货或用货部门直接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呢?目前,在我国采用这种做法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因为我国对外贸易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只有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才有权利签订进出口合同,没有得到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的。因此,外贸公司可以以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只有当外贸公司为其它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代理进出口时,才可能以被代理人(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保同,但这类代理业务为数是很少的。大量的外贸代理业务都是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这就是我国外贸代理业务的运行内容概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