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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李刚门”事件能被和解?

  
  首先,在权力无所不能的中国社会,任何人都会受到权力的威胁和引诱。在“李刚门”事件中,明摆着是权力和权利的较量,但基于权利需要个人奋斗获得,而权力只需自我赋予享有,而且,权力在剥夺权利时具有至高无上的优势,在各路人马的轮番轰炸下,受害者家属势必受到权力左右下的各方劝说,毕竟,每个深处中国社会的一份子,都可能被权力左右,身在乡村的受到村长的劝说,身在企业的受到企业领导的劝说,身在政府机关的更不用说会受到党政领导的劝说——你们都要听从更高级别行政领导的指示,不能偏离了最高行政领导的命令,否则,最终受损失的还是自己,作为权力位阶的最低一级,普通老百姓的命运完全处在行政领导的掌控之中。那么,受害者家属那些身在各行各业的亲朋好友都可能成为政府机关的“帮凶”劝说受害者家属息事宁人和尽快解决此事——不要因本案影响了各方人士的未来发展,毕竟,每个人都想保住自己的“饭碗”,每个人都必须给权力一点面子,每个人都拉不下权力面子的劝说,所以,便有了受害者家属的各方亲朋齐劝说其和解本案了事。

  
  再者,虽说媒体和社会舆论支持受害者家属,但是,受害者家属身在权力诱导下的痛苦只有自身苦闷下咽,一个身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中国社会,谁愿意和权力作对呢?谁敢和权力作对呢?而今,肇事者的权力未能受到多大影响,李刚依然官位犹在,那么,必然权力尚在,在权力尚在的“李刚门”事件中,谁能左右当地的权力走向,谁就能左右本案的最终结果。受害者家属虽然可以借助媒体和民意向外界传达自己的话语和心声,但是,在权力买通受害者家属各方友朋的当地社会,在权力毫无约束肆无忌惮的中国社会,我们应当理解受害者家属不得不做出和解的背后伤痛,我们应当明晓受害者家属和解本案之后的内心苦楚无以名状。

  
  按说,司法本应在本案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让司法还民众和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和公正,但是,基于中国式司法隶属于行政权管辖之下,既然公安机关一把手可以兼任政法委书记,而法院和检察院还得听从政法委,那么,在公检法的权力博弈中,当然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最大,而法院和检察院都得听从公安机关。那么,在“李刚门”事件中,既然肇事者父亲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那么,当地的法院和检察院都得给权力最大者一点面子,不能让司法不偏向于自家人,要不,当自己以后有求于公安机关时,谁为自己说话呢?所以,我们在“李刚门”事件中看不到检察院和法院应予发挥的作用,唯一看到的便是,司法沦为行政权的附庸,而且,在行政权左右一切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还要以公正的姿态向世人宣布——我们一直很公正,只是不便让民众知晓罢了。而这样的司法现状,咋能保证权利实现又限制权力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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